资料区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云南频道 >> 资料区 >> 正文
非法持有枪支“刑不刑”,检察官以案释法告诉你→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8日 11:40:00  来源: 云南网

  “我的枪只是用来打地里的老鼠、野猪”“我好久没用那支枪了”“我以为枪生锈了,用不了了,所以没上交给公安机关”……近日,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在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宝藏镇良马河村民委员会开庭审理,江城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支持公诉,村两委40余名群众到场旁听。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陈某某如实回答。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为打自家玉米地里的老鼠和野猪,向他人购买了射钉枪并藏匿于地里的窝棚内,2023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经检察官围绕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向法庭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陈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以案释法

  庭审结束后,办案检察官、法官和民警结合此次巡回审判活动分别向旁听民众开展释法宣传活动,随同干警发放普法宣传资料。检察官用发生在本县内的典型案例阐释非法持有枪支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因为该行为而引发其他犯罪的情况,比如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等,数罪并罚后果的严重性,告诫群众要遵纪守法、引以为戒,法律红线不可触碰。此外,检察官还向在场群众宣传了走私、组织、运送偷渡人员等跨境违法犯罪和《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法律知识,告诫村民运送偷渡人员的法律后果,切勿因蝇头小利而抱憾余生。

  将庭审现场作为“普法课堂”的目的是“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将庭审过程“搬”到老百姓面前,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形式展现,以实实在在的鲜活案例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

  检察官提示

  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非法持枪现象在我县仍普遍存在,主要是村民法治意识淡薄,加之部分老百姓思想认识普遍较低,在他们的认知里,枪支主要用于保护粮食,不会造成其他后果,故舍不得上交一直私藏。但一件件鲜活的案例和惨痛的事实告诉我们事实并非如此。

  我国对于枪支具有严格的管控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缉枪治爆开展以来,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现象得到了很大控制,但仍时有发生。在此,也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切勿私藏枪支,有枪支的也尽快上交给公安机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江城县检察院 供稿

责任编辑:杨子双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