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何正喜的1556元超产奖该不该发?
养蜂能手何正喜(资料图片)
1977年,楚雄州元谋县大塘子村生产队会计李国有给县委书记写了一封信,信里建议“将任务产量联产到组,对超产计划产量的组和对集体贡献大的个人给予奖励”。谁也没想到,这一封信不仅影响了大塘子村,也影响了楚雄州以及整个云南省的改革进程。
当时的元谋县委根据李国有提出的建议派出工作队实地调研,制定出一系列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后,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随后各县纷纷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为解决集体养蜂场亏损困境,1978年初,大姚县作出了《关于集体蜂场实行超产奖励和减产惩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集体蜂场建立“四定一奖”(定面积、定产量、定成本、定报酬,超产部分奖给作业组,组里再评定到人)政策,切实推行超产奖励的生产责任制。
《决定》下发后,大姚县农民何正喜主动站了出来,承包了大队的一个养蜂场。何正喜从小跟着父亲养蜂,耳濡目染中掌握了养蜂技术。1961年,他从部队退伍后回到家乡,打算继续发展养蜂“事业”,为了提高专业度,何正喜从书店购买了养蜂专业书籍,开始钻研养蜂技术。他利用工余时间,一边学习新技术,一边改进家中的养蜂方法,经过不断尝试改进,他的养蜂技术得到了很大提高。1975年大姚县赵家店公社毛稗田大队办起养蜂场,何正喜成为了专职养蜂员。
1978年3月,何正喜承包大队养蜂场后,一刻也不敢懈怠,把日常学习的技术运用于养蜂中,通过艰苦努力、精心饲养,蜂群饲养量和蜂蜜产量都超过了全县养蜂生产的最高纪录,当年产蜂蜜6274公斤,纯收入11384元,超收9029元,扣除国家对蜂蜜提价因素,实超收7782元,按承包时规定,以超产部分20%计奖,他应得奖金1556元。12月21日,赵家店公社召开按劳分配奖励兑现大会,何正喜戴着大红花坐上主席台,领到了1556元的超产奖金。1556元奖金在当年可不是一个小数目,之前县里对农副业生产队的奖励大多是一些口缸、毛巾或象征性的奖金,这么高额的奖金可谓是稀有出现。
一石激起千层浪,何正喜获得超产奖金1556元的消息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1979年1月17日,新华社以《养蜂能手何正喜获超产奖一千五百多元》为题向全国播发了通稿。第二天,《人民日报》《解放军报》《文汇报》《光明日报》《云南日报》等全国26家报纸转载了这条消息。与此同时,各地对何正喜这1556元奖金该不该发展开了争论。《云南日报》《楚雄通讯》以此为题专门开办专栏,展开了历时半年的大讨论。楚雄州从中得到启示,决定以“何正喜1556元奖金该不该发”为题,在全州干部、群众中开展一场讨论。大姚县随即召开了奖金问题讨论会,会议认为,如果不把奖金的合理性讨论清楚,就可能出现在制定下年生产计划时,一些队卡高指标,以致奖金拿不到,或者兑奖阻力增大等问题。讨论中,有的同志认为,何正喜超产1556元奖金并不多,这是何正喜辛勤劳动创造出来的,拿给农民,不会改变生产队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有的认为,何正喜的奖励完全符合《关于集体蜂场实行超产奖励和减产惩处的决定》;还有的认为,何正喜获得奖金是他对国家集体贡献的结果。但也有少部分同志认为,奖金额度太高,理由是养蜂可以利用现代化工具,能够避免一部分自然灾害影响……讨论的结果赞同发放奖金占了上风。
灯不拨不亮,话不说不明。经过热烈的讨论,得出了相对统一的结论,奖金是按劳分配的表现形式,是我国现行固定的劳动报酬制度的一种补充。而奖励制度的实行,才能更好地落实“四定一奖”政策,才能解决好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生产率,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步伐。这场讨论不仅促进了农业责任制的实施,捍卫了奖惩制度,同时也极大解放了群众的思想。《云南日报》在大讨论结束后作出总结:“我们从这场讨论的文章中,听到人民群众要求发声的呐喊,看到思想解放的火花。”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农村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它的推行极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云南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端相对较早,它的推行是广大人民群众生产智慧的结晶,为云南农村生产力解放起到助推作用。对“何正喜1556元奖金该不该发”进行的一系列讨论,是我们在推动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次破茧,正是在这样一次又一次的突破和实践中,我们解放了生产力、消除了贫困、创造了发展的奇迹。
(端和巧 作者单位为省委党史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