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百年前颁布的生态保护法规——《修改云南种树章程》
在云南植树造林的历史上,有一部百年前提出的法规——《修改云南种树章程》,它不只是根据云南资源丰富的实际情况提出的一项森林资源利用法规,更强调了在云南特殊的生态环境背景下对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作为我国较早颁布的一部独立的、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修改云南种树章程》对传递生态文明法治思想,完善我国民族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修改云南种树章程》的诞生
1918年云南省正式颁布了《修改云南种树章程》,由云南省长公署核准与实施。当时云南的经济相对落后,但气候条件优越,原始森林广袤,且少数民族居住区域分布广泛,人口较少,农业开垦有限,在客观上保护了生态环境。各民族在长期与生态环境的互动过程中,形成了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观念和信仰、传统知识和乡土技术等,不同程度地衍生出民族生态习惯法和制度,基于生态依存产生了对生态环境的认识、信仰、治理知识、管理技术、规范和法律。在上述背景之下,为配合当时注重农林、振兴实业的社会发展需求,《修改云南种树章程》应运而生。
该章程共7章40条,其中第一章总纲,明确了章程的主旨和适用的主体;第二章种树权,详细说明了种树权划分为提倡种树和强制种树两种;第三章种树地,主要规定拥有公私种树权者承领国有荒地进行种树的各项程序;第四章种苗,划定了种树所需种子和苗木,需按照各地方气候土壤条件、发展需要来采集和培养;第五章保护,严格规定了对种植树木稽查保护和禁止盗伐的主体责任,对损害、盗伐、盗取及焚林所种植树木的给予惩罚;第六章奖惩,具体规定了对种树造林的各项奖励和惩处的措施和办法;第七章为附则。从以上的章程条例可以看出,颁布《修改云南种树章程》主旨在于鼓励在国有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用具体的各项措施条例来保护种植树木和森林资源,同时对种子和苗木的科学性栽培进行了指导。
《修改云南种树章程》体现了“保护优先”和“持续利用”的核心思想,采用了大量的篇章与内容从适用主体、权利、资源、制度等层面进行阐述,尤其第五章保护与第六章奖惩更是详细地规定了各项保护措施,并以法规的形式强调了对保护森林的行为进行奖励、对破坏森林的行为进行惩罚。
《修改云南种树章程》的历史价值
我国少数民族主要分布于西北、西南和东北等边疆地区,其集中的区域内不仅面积广大,而且大多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复杂多样,具备丰富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资源,也是中国乃至世界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是我国目前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地区,并且承担着生态安全屏障等重要功能。研究《修改云南种树章程》,追溯其发布的历史背景,延续其以“生态保护优先”为核心的生态保护法治思想,对今天制定生态保护法律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修改云南种树章程》从种树、种苗、发展等具体内容阐述如何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和发展,特别强调按照各个地方的气候土壤条件,以及发展的实际需要来种植不同的树种,以促进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由此可见,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是颁布《修改云南种树章程》的目的,而实现“可持续利用”则构成了其法治思想的重点。
当今世界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大多与文化多样性丰富的地区相重叠,各民族传统生活生产方式与当地的生态环境之间构成了紧密联系和相互依存的模式,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对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方式以及保护自然资源传统风俗和制度。我国民族地区生态法律制定的重点就是在尊重少数民族对当地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化引导,保障民族地区文化属性和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
对历史上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治思想及法律文件进行分析和研究,对今天的生态立法有借鉴参考作用。1912年之前的中国历代政府和各民族地区地方政权虽然都有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律法、传统习惯法等,但大多归于农业、畜牧业等律法中,未单独成法。《修改云南种树章程》作为我国较早的一部独立的、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其制定、颁布与实施,无疑是我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里程碑。
《修改云南种树章程》中涉及各类森林的定义、权属与功用划分,全省森林资源的普查、严禁砍伐森林责权,要求各地落实细化植树造林、国有地植树造林的程序、对违章伐木的惩处、保安林的清晰界定、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具体补偿措施,森林警察的权责和对森林保护的法规、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盗窃森林资源与破坏森林环境行为的处罚细则等等。可见,《修改云南种树章程》是一部专门的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其保护生态环境宗旨清晰明确,相关条例完备详细。同时,《修改云南种树章程》中部分条例的制定体现了先进性和超前性,例如对私有保安林所有者的补偿内容等。
《修改云南种树章程》中对植树造林时选择树种、确定种植地点、林业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可以为当代植树造林提供指导。章程所体现的环保观念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通过对其学习和传承,可以帮助当代人树立环保意识和生态文明观念。《修改云南种树章程》对当代植树造林事业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可以帮助政府和社会进一步弘扬生态文明传统,促进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其中的生态保护法治思想对于边疆地区健全完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尹仑 周皓 作者分别系云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西南林业大学地理与生态旅游学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