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丽政发〔2018〕13号)的部署安排,全市正在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现将有关补充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单位清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请尚未进行清查登记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携带营业执照,于10月29日前到经营地所属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清查表填报。
对逾期未清查登记的,将依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入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单。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或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资料的,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将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县(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古城区:5397193;玉龙县:5391319;永胜县:6521153;华坪县:6124018;宁蒗县:5529333
特此公告
丽江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