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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的健康生活目的地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6日 17:51:08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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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意见》旨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保障基本需求,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的健康生活目的地。

  《意见》明确,放宽准入条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支持社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意见》同时明确,放宽外资准入。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省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省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享有与省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对境外投资者以自建产权用房或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

  《意见》提出,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各地要因地制宜设置改革过渡期,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小区按照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

  《意见》表示,充分利用我省得天独厚的生态、气候、民族文化、旅游及生物资源等优势,大力发展休闲养生健康养老产业、“候鸟式”旅游养老业、老年健康管理服务业、民族特色医药产业、生物医药保健产业、老年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形成具有云南特色和影响力的养老产业集聚区。深化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建立跨区域养老合作机制,积极培育国际性养老服务市场,打造面向全国、面向国际特别是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健康养老目的地。

责任编辑: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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