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扎实开展全省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及产品质量各环节非法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组织生产烟花爆竹。严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超人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私搭乱建、分包转包、多股东独立组织生产、违规销售礼花弹或向个人直接销售烟花爆竹、违规使用禁止使用的化工原材料、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以及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购买产品后出售或加贴本企业标识进行销售。严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钾、高氯酸钾、硝酸钾、硝酸钡、铝粉、铝镁合金粉)生产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及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二、严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严禁批发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异地储存、向零售经营者供应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向其他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将许可权限分包转包、向生产企业采购不符合标准要求超标违禁产品或者非法产品。严禁零售店(点)“上宅下店”、有楼梯或洞口与其他房间相通、安全出口不足或疏散通道不畅、超许可范围经营、超量或异地储存、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店外摆放、店内吸烟或有明火、经营者在周边违规燃放试放。严禁在互联网平台、店铺直接销售或线上引流线下联络销售烟花爆竹。
三、严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严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使用仓栏车等非厢式货车运输烟花爆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运输、烟花爆竹装载不规范、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未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严禁水路运输企业在普通货物中夹带烟花爆竹或者将烟花爆竹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载运烟花爆竹的船舶未经许可进出港口。严禁在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发布烟花爆竹运输订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寄递安全“三项制度”,严禁违法收寄烟花爆竹。
四、严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或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严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在零售店(点)周边燃放。严禁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互联网平台上违规发布烟花爆竹内容信息(包含制造方法、超标违禁产品、个人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五、严控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严禁生产企业将专业燃放类产品标称为个人燃放类。严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超药量、超规格、筒径超大、筒体超高、带接驳器、扇形斜发射的超标违禁产品以及加装不合规隔板垫板的“假大空”组合烟花等质量不合格产品。严查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虚假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邮政管理、网信等部门将依法对非法物品予以没收,并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罚,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依法从严惩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省公安厅,属地110;省交通运输厅,0871-65309925;省市场监管局,0871-64568024;省应急管理厅,0871-68025582;省邮政管理局,0871-67016764;省委网信办,0871-63902377。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