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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法规问答(一)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2日 16:51:00  来源: 云南网

  1.问:什么是化妆品?

  答: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2.问:国家对化妆品如何分类管理

  答: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注册,是指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化妆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化妆品备案,是指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表明化妆品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3.问:什么是特殊化妆品?包括什么品种?

  答: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

 

  4.什么是普通化妆品

  答: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

 

  5.如何从编号上区分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答: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规则为:

  国产产品: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G妆网备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行政区域内备案产品顺序数;

  进口产品: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产品:国妆网备制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特殊化妆品注册编号规则为:

  国产产品:国妆特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进口产品:国妆特进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产品:国妆特制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6.问:什么是儿童化妆品?

  答: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依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7.问:儿童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

  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依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

 

  8.问:牙膏的定义是什么?它属于化妆品吗?

  答: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体牙齿表面,以清洁为主要目的的膏状产品。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9.问:进口化妆品需要遵守中国的法规吗?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

 

  10.问: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吗?有什么基本要求?

  答: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

  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

 

  11.问:在我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必须要有中文标签吗

  答: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

  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

 

  12.问: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答: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

  (八)使用方法;

  (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

 

  13.什么情况下,化妆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应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组分、准用组分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其他应当标注安全警示用语、注意事项的。

  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4.问: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或者宣称什么内容?

  答: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

  (一)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二)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地描述;

  (三)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

  (四)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

  (五)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七)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

  (八)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

  (九)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十)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十一)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5.问:化妆品可以随意宣称功效吗?

  答:不可以。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6.问:牙膏的功效宣称有什么要求?

  答: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牙膏备案人应当在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牙膏的功效宣称、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并调整牙膏分类目录。牙膏的功效宣称范围和用语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牙膏的功效宣称评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评价有关要求,保证功效宣称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依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责任编辑:张瑞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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