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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后变更共性问题解答(一)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2日 16:32:29  来源: 云南网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有关要求,更好地指导和服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药品上市后变更共性问题解答(一)》,供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参考。

  1.持有人如何处理药品说明书、标签微小变更事项,哪些情形属于药品说明书、标签微小变更?

  答:持有人应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对药品说明书、标签变更属于微小变更事项的,应按照体系要求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进行修订,无需向省药监局提交备案申请,相关变更纳入年度报告。微小变更具体情形如下:

  (1)执行《中国药典》标准的品种,如仅涉及《中国药典》版本号变化,比如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执行标准】仅由“《中国药典》2020年版”变更为“《中国药典》2025年版”的;

  (2)持有人在已使用的药品说明书、标签中变更行政信息或式样的,如增加(减少、变更)电话号码、企业网址、电子监管码、条形码、二维码(不得超出说明书已核准内容)、颜色、图案、注册商标等非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核准内容,修订日期以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记录载明的日期为准。

  2.申请批准或备案类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如涉及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修订的,如何申请?

  答:申请批准或备案类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如涉及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修订的,其说明书、标签应一并申请,修订日期以变更批准日期或变更备案日期为准,说明书和标签无需另行再向省药监局备案。如某产品变更有效期进行备案时,建议在备案表中备案的内容(第20项)参考下列表述:本品有效期由xx月延长至xx月,按照《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要求调整说明书、标签备案内容。无需重复备案。

  3.变更有效期涉及不同包材多种规格;是否要对每种包材、规格都进行研究?

  答:同品种制剂涉及不同包材,需要对每种包材进行研究;若仅提供了一种包材产品的数据,则表明仅延长该种包材产品的有效期,需在备案表中备案的内容(第20项)明确包材种类。

  同品种制剂涉及不同规格,可以每个规格均进行研究,也可以参考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进行多规格的稳定性研究设计。

  4.某产品同时发生多项中等变更事项,变更管理类别是否会提高?

  答:当多项中等变更同时发生时,申请人应综合考虑多项变更同时发生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叠加影响。如产生的叠加影响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为重大的,应按照重大变更管理。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供稿

责任编辑:张瑞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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