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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案外人通谋转移房产逃避执行 两人均因拒执罪获刑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21日 16:21:11  来源: 云南网

  云南网讯(记者 夏方海)1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个拒执罪案例。其中,在陈某某、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通谋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法院审理后,不仅以拒执罪判处陈某某实刑,还认定徐某某构成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在陈某某、胡某某与昆明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日判令二人向该公司支付货款6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二人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昆明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2月26日,即上述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陈某某与案外人徐某某共谋,通过虚假买卖的方式将陈某某名下位于四川省自贡市的一套房产过户至徐某某名下,后续房屋按揭贷款仍由陈某某归还。两人还签订了虚假的租赁合同,陈某某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

  安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以虚假转让方式处分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依法对位于四川省自贡市的案涉房产予以追缴,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被告人徐某某明知陈某某负有执行义务且意图逃避执行,仍与之通谋,通过协助办理过户、提供虚假协议等方式,积极帮助陈某某转移、隐匿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据介绍,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某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案外人徐某某明知陈某某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与其通谋,协助实施转移财产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将案涉房产予以追缴,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推动执行,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崔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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