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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云南师宗一公司因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被罚5万元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4日 18:58:10  来源: 云南网

  云南网讯(记者 夏方海)日前,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水务局通报了一个“未验先投”案例。当地一家公司采矿项目在投产使用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被罚款人民币5万元。

供图

  据了解,2022年6月,师宗县水务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采矿项目在投产使用前,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师宗县水务局于当日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但该公司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次年4月,师宗县水务局对该公司法人进行约谈,但在约谈规定的期限内该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未得到改正且一直处于生产状态。同年9月,师宗县水务局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0月,师宗县水政监察大队、水土保持站按法定程序对该采矿项目水土保持责任范围及水土保持措施进行了现场勘验,并查明该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属实。

  2023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师宗县水务局决定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于同年12月足额缴纳了罚款。

  该案中,师宗县水务局秉承着预防为主、教育在先、整改到位、惩戒为辅的执法理念,着重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职责,切实维护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权威。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李亭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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