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王淑娟)近日,全省首例未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造成水土流失生态损害赔偿案在临沧市办结。
今年4月18日,临沧市水务局在对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中发现,沧源某公司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采取的水土保持新增工程和新增植物措施不到位,造成水土流失。
补植复绿前后对比
经调查,沧源某公司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不到位的行为对矿区的生态造成一定的损害,临沧市水务局及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程序,经过现场调查、释法说理、索赔磋商、损害评估、修复监督等环节。
6月30日,沧源某公司通过补植复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用“看得见”的赔偿方式,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在责任履行过程中企业切实提升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激发损害担责的内生动力。
以“案例实践”推动生态环境损害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是“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体现,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有力保障。近年来,临沧市先行推动水土流失生态损害赔偿。随着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生态文明各项制度建设的扎实推进,临沧开创了“美丽中国、绿美云南、醉美临沧”建设新局面,释放出更多“绿色红利”,真正实现了让“有价赔偿”护“无价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