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夏方海)3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和医疗健康安全犯罪”10件典型案例,其均为昆明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在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和医疗健康安全犯罪中,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的案例。
近年来,昆明市两级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和医疗健康安全犯罪,让广大经营者与消费者明白犯罪的危害,促使经营者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同时也进一步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坚决守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医疗健康安全。
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高额利润,租用空地建盖简易厂房,购买胶囊填充机、双铅包装机、塑料复合包装膜、空心胶囊等机械设备和物品,将玉米淀粉、番泻叶粉末以及西布曲明和酚酞搅拌混合后,非法加工、生产成散装“减肥、排毒、养颜”等种类的假冒伪劣减肥胶囊,并伙同他人销往全国,实际查获3万余盒假冒伪劣减肥胶囊,货值金额147万余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经营某火锅店,为降低原料成本,获取非法利润,指使厨师长等八人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后垃圾油汤进行回收,过滤出固体食物残渣后,加入香料、骨髓膏等去味剂,炼制出回收油制作火锅、炒菜提供给顾客食用,营业额累计150余万元,经检测,回收油内含有多环芳烃有毒物质。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十四年,并处五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不等罚金,继续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并禁止各被告人再从事餐饮行业相关职业。
被告人廖某某收购死因不明的四头死猪,并交由被告人谭某某屠宰加工,后指使被告人苏某某将上述已屠宰的四头死因不明的猪拉运到昆明市某蔬菜水产品交易市场进行销售。
法院判决被告人廖某某、谭某某、苏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二年,并处三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被告人杨某某私自购买饲料添加用氯化钠、精制工业盐,非法包装成加碘食用盐销售到昆明边远区县等地的偏远农村商店,从中赚取暴利。后因举报被查获。经鉴定,公安机关在制假窝点当场查获的加碘精制食盐中均未检出碘强化剂,碘检出不合格。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就本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事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李某某多次到昆明市花鸟市场等地,向不具有资质的销售者购买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痛除根、痛风、风湿”等特效药,每逢当地村镇赶集日摆设摊位销售药品,后在摆摊售卖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五个药品共计63瓶。经依法认定李某某持有的五个涉案药品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依法认定为假药。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扣押在案的63瓶假药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私自开设的美容诊所内,为被害人李某进行双手上臂抽脂手术,因为操作不当,导致李某因抽脂注入液体后应激反应性休克死亡。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拔牙、镶牙、补牙口腔诊疗活动,先后两次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之后在给被害人张某某拔牙过程中,致其颞下颌关节脱位,牙列缺损。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租用他人医师执业证书开办私人诊所,并招聘被告人岳某到诊所工作。后被害人段某到该诊所就诊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开具输液处方后交被告人岳某配药为段某输液,岳某在明知张某无行医资格的前提下,依据张某开具的处方为段某输液,导致段某因头孢药物急性过敏休克死亡。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岳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岳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彭某某曾因未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被昆明市某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后彭某某在某私人诊所擅自为被害人李某某摘取宫内节育环,因操作不当,导致李某某子宫及小肠穿孔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邹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商议以免费整形为诱饵,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招聘广告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诱骗被害人进行整形手术。以“与被害人签订书面协议,变相承诺向被害人返款,要求被害人在第三方平台分期贷款,后再以各种理由拒绝返款”的方式实施诈骗犯罪,先后诈骗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