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
云南儿童发展规划
(2021—2030年)
前 言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促进儿童健康成长,能够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提供宝贵资源和不竭动力,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儿童事业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培养好少年儿童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大力发展儿童事业,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儿童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儿童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三个周期的儿童发展规划,为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2012年4月,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云南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10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职,加快完善儿童权利保护的法规政策,强化政府管理儿童事业的责任,统筹推进规划实施,促进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儿童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新成就。截至2020年底,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2010年的12.24‰、15.31‰下降到4.73‰、6.89‰;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从2010年的37.43%上升到88.79%,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从2010年的90%上升到96.15%,129个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从2010年的65%上升到90.98%;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弱势群体得到更多关爱和保护,规划确定的目标基本实现。
进入新时代,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和环境、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我省儿童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突出,边疆、民族及欠发达地区儿童发展整体水平不高,儿童健康保健水平偏低,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婴幼儿早期教育资源不足,困境儿童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还需完善,儿童保护和服务还需加强,全社会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支持儿童及家庭发展的法规政策需要健全,科技进步和生活方式变革给促进儿童发展带来新挑战,儿童事业发展使命艰巨、任重道远。
未来10年,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期,是我省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时期。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推进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我省儿童事业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擘画了美好前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需要进一步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全面提高儿童综合素质,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引领儿童勇担新使命、建功新时代。
依据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省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保障儿童优先发展、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优化儿童发展环境,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全面提升儿童综合素质,为推动我省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握儿童事业发展的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儿童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坚持对儿童发展的优先保障。在出台法规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中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发展需求。
3.坚持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实现全面发展。
4.坚持保障儿童平等发展。消除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所有儿童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和机会。
5.坚持鼓励儿童自主参与。尊重儿童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
(三)总体目标
保障儿童权利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促进儿童发展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儿童优先的社会风尚普遍形成,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儿童发展差距明显缩小。儿童享有更加均等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更加普惠优越的福利保障,享有更加和谐友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儿童在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环境、法律保护等领域的权利进一步实现,思想道德素养和全面发展水平显著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展望2035年,与我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儿童优先原则全面贯彻,儿童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广大少年儿童成长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覆盖城乡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2.普及儿童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儿童及其照护人健康素养水平。
3.新生儿、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降至2‰、3.5‰和5‰及以下,地区和城乡差距逐步缩小。
4.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构建完善覆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出生缺陷发生率得到有效控制。
5.儿童常见疾病和恶性肿瘤等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疾病得到有效防治。
6.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保持在90%以上,逐步扩大、优化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
7.加强促进儿童早期服务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每个州、市至少建设1个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
8.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和生长迟缓率分别控制在10%和5%以下,儿童超重、肥胖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9.儿童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小学生近视率降至38%以下,初中生近视率降至60%以下,高中阶段学生近视率降至70%以下。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
10.增强儿童体质,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达到60%以上。
11.增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儿童心理健康水平。
1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性教育,儿童性健康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
策略措施:
1.优先保障儿童健康。将儿童健康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儿童健康主要指标纳入政府目标和责任考核。建立和完善覆盖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强儿童医疗保障政策与公共卫生政策衔接。加大对儿童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投入力度,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儿童健康事业投入力度。逐步实现基本妇幼健康服务均等化。开展“儿童健康综合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
2.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构建省、州市、县三级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以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儿科和儿童医院为重点,加大对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的投入,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发挥县级以上儿童医疗保健机构在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基层服务能力,促进儿童医疗服务均等化。完善儿童三级诊疗服务网络,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科、儿科与儿童保健科建设,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学科建设,打造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儿科、儿童保健重点专科,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执业(助理)医生达到1.12名,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及儿科床位数能够满足本地儿童健康服务需求。建立完善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2名专业从事儿童保健的医生。完善儿童急救体系。加快儿童医学人才培养,提高全科医生的儿科和儿童保健专业技能。为儿童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优质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大力推广应用中医儿科适宜技术。到2025年,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开展中医药门诊服务的比例分别达到100%和60%以上。
3.加大儿童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和技能,培养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儿童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依托家庭、社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加大科学育儿、预防疾病、及时就医、合理用药、合理膳食、应急避险、心理健康等儿童健康知识和技能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健康素养。构建全媒体健康知识传播机制,运用新媒体,推动“互联网+精准妇幼健康科普”。发挥健康科普专家资源库作用,建立并完善省级健康科普专家库,增设省级妇幼健康科普专家团队,组建专家主讲团,开展健康巡讲、义诊咨询等健康科普活动。推进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规范设置“孕妇学校”和“家长课堂”,鼓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关社会组织等开展健康科普活动。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含电子烟)、酗酒,保护儿童远离毒品,提升各年龄段儿童对控烟限酒禁毒等健康知识的认知,促进儿童健康行为养成,同时辐射并带动家庭成员的行为改变。
4.保障新生儿安全与健康。深入实施危重新生儿筛查与评估、高危新生儿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新生儿死亡评审等制度。加强新生儿规范化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早期发现异常和疾病,及时处理和就诊,新生儿访视率保持在90%以上。完善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科质量规范化管理体系,加强新生儿保健专科建设、新生儿保健适宜技术运用。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保障投入,加强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实行危重新生儿救治分片包干和对口帮扶,形成“覆盖全省、上下协同、及时有效”的安全救治保障网络。省级至少有10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各州、市、县、区至少有1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达到国家建设标准要求。不断加强人员配备,健全运行机制,畅通危急重症救治绿色通道。
5.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多部门联动防治出生缺陷的工作机制,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孕前健康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宣传教育、生育指导及医学检查“一站式”服务。强化孕前、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提升产前筛查和诊断能力。力争2030年每个州、市至少有1个经批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机构,产前筛查率在80%以上。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和多学科诊疗协作,规范服务与质量监管。促进新生儿疾病早筛早诊早治,到2030年具备条件的州、市可设置 1个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诊断省级分中心和1个新生儿听力诊断省级分中心。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建立筛查、阳性病例召回、诊断、治疗和随访一体化服务模式,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率在98%以上。加强地中海贫血防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省级出生缺陷防治培训基地。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加强出生缺陷监测,促进出生缺陷防治领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母胎医学发展。
6.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儿童保健服务质量。扎实开展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加强部门协作,推进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五类残疾及孤独症为重点的0—6岁儿童残疾筛查,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完善筛查、诊断、康复、救助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使残疾儿童及时获得相关服务。提高儿童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常见病预防保健能力,按标准配备校医、幼儿园及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和必要保健设备。加强对孤儿、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
7.强化儿童疾病防治。以早产、低出生体重、贫血、肥胖、心理行为异常、肺炎、腹泻、视力不良、龋齿等儿童健康问题为重点,推广儿童疾病防治适宜技术,建立早期筛查、诊断和干预服务机制。加强儿童口腔保健,12岁儿童龋患率控制在25%以内。加强儿童重大传染性疾病、新发传染性疾病管理以及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完善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病诊疗体系、药品供应制度、综合保障制度。科学合理制定罕见病目录,加强罕见病管理。
8.加强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逐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完善免疫服务体系,加强对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的服务,提高免疫服务质量,维持较高水平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支持多联多价等新型疫苗研制。加强对疫苗质量、冷链储运、免疫规划制度落实、预防接种活动的监督检查。完善疫苗伤害补偿相关规定,动态调整补偿目录范围,建立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
9.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的儿童早期发展工作机制,开展涵盖良好健康、充足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安全保障等多维度的儿童早期发展综合服务。积极推进省级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规范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开展儿童早期发展适宜技术培训,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利用各种渠道和手段,加强对家庭和托育机构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结合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动儿童早期发展均等化,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探索推广入户家访指导等适合边疆民族、农村边远地区儿童、困境儿童的早期发展服务内容和模式。
10.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关注儿童生命早期1000天营养,开展孕前、孕产期营养与膳食评价指导。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强化爱婴医院管理,加强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母婴设施建设,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普及为6月龄以上儿童合理添加辅食的知识技能。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开展对家长儿童科学膳食知识的宣传培训,加强个性化营养指导,保障儿童营养充足。加强食育教育,推动营养健康科普宣教活动常态化,引导科学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儿童超重和肥胖。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营养健康教育和膳食指导,严格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营养膳食管理,鼓励食堂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完善食品标签体系。
11.有效控制儿童近视。全面加强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及其相关危险因素监测网络、数据收集。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推动建立儿童视力电子档案。减轻学生学业负担,指导监督学生做好眼保健操,纠正不良读写姿势。保障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室内采光、照明和课桌椅、黑板等达到规定标准。指导家长掌握科学用眼护眼知识并引导儿童科学用眼护眼。教育儿童科学规范合理使用电子产品。确保儿童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不少于1小时。
12.增强儿童身体素质。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丰富中小学体育课内容,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发与推广符合儿童特点和喜好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保障儿童每天至少1小时中等及以上强度的运动,培养儿童良好运动习惯。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和体质监测制度。鼓励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儿童开放,落实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政策,支持学校向体育类社会组织购买课后体育服务。进一步加大户外运动、健身休闲等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家庭营造良好的体育运动氛围,积极引导孩子进行户外活动或体育锻炼,合理安排儿童作息,保证每天睡眠时间小学生达到10小时以上、初中生达到9小时以上、高中生达到8小时以上。
13.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构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评估治疗、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公共服务网络。提高学校、幼儿园心理健康教育与服务水平,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要按国家标准设立心理辅导室或社会工作室,探索引入社会工作方法,培养驻校社工,为不同年龄段学生开展咨询服务。关注和满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心理发展需要。加强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心理咨询室及专科门诊建设。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面向儿童及其监护人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完善与儿童相关的心理学专业学科建设,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儿童心理危机干预预警和干预联动机制,建立学校和专业卫生医疗机构转介机制。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和挫折教育,培养儿童珍爱生命意识和自我情绪调适能力,提高教师、家长预防和识别儿童心理行为异常的能力。
14.为儿童提供性教育和性健康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和道德观念,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儿童年龄阶段和发展特点开展性教育,加强防范性侵害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学校与医疗机构密切协作,提供适宜儿童的性健康服务,保护就诊儿童隐私。设立儿童性健康保护热线。
15.加强儿童健康领域的科研创新。围绕儿童重大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加强儿科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加强与儿科医学领域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合作交流。鼓励儿童用药研发生产,加快儿童用药申报审批工作。完善儿童临床用药规范,药品说明书明确表述儿童用药信息。推动儿童健康科技国际交流合作。
16.加强儿童健康信息管理。完善儿童健康统计制度。规范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出生缺陷监测,获得准确完整监测信息。推进全省妇幼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在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前提下,依法促进全省妇幼健康信息平台与电子健康档案、儿童健康管理和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促进“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建立全省妇女儿童健康大数据中心,实现儿童健康全周期、全过程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二)儿童与安全
主要目标:
1.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20年为基数下降20%。
2.排查消除溺水隐患,儿童溺水死亡率持续下降。
3.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儿童出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4.减少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和中毒等伤害的发生、致残和死亡。
5.儿童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减少食物中毒(包括有毒野果、有毒野生菌等)导致的致残和死亡。
6.提升儿童用品质量安全水平。
7.预防和制止针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
8.提高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学生欺凌。
9.有效预防和干预儿童沉迷网络,有效治理不良信息、隐私泄露、网络欺凌等问题。
10.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的监测报告系统进一步完善。
策略措施:
1.创新儿童安全理念。树立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并重的儿童安全观,将暴力恐怖袭击、公共卫生、毒品、网络威胁等非传统安全因素纳入儿童安全防控范围,完善并落实多部门合作机制,在人员、物资、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常态化开展儿童安全防护。
2.建立健全儿童伤害防控工作体系。加大儿童伤害防控领域立法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儿童伤害防控组织机构,构建完善儿童伤害防控的部门合作工作机制,提高儿童伤害防控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伤害防控。制定实施省、州市、县三级儿童伤害防控行动计划,探索创新并大力推广儿童伤害防控适宜技术,优先制定实施针对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困境儿童的伤害防控措施。
3.创建儿童安全环境。树立儿童伤害可防可控意识,采用宣传教育、改善环境、加强执法、使用安全产品、开展评估等措施,创建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家庭、学校、社区安全环境。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儿童及其看护人安全意识,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培养儿童的安全行为习惯。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儿童应对突发事件和自护、自救、防灾、逃生的能力。社区加强环境治理,排除安全隐患。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儿童安全保护措施。有关企业及组织依法落实维护儿童安全的责任。
4.预防和控制儿童溺水。加强看护,保证儿童远离危险水体。隔离、消除家庭及校园环境的溺水隐患,开展农村地区相关水体的防护隔离和安全巡查,加强开放性水域、船只等安全管理并配足配强适用于儿童的应急救援装备。游泳及水上游乐场所配备救生员和应急救援装备。对学校、社区、公共场所有关人员及家长等进行溺水救生志愿者培训,重点场所配备溺水救生志愿者。加强学校、家庭特别是农村地区预防溺水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教育,普及儿童游泳及水上安全技能,提高儿童自救能力,引导儿童使用安全游泳场所。杜绝野外戏水、游泳、摸鱼捉虾等行为,防止溺水事件发生。
5.预防和控制儿童道路交通伤害。完善交通安全立法。落实儿童家长看护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培养儿童养成良好交通行为习惯。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儿童步行及骑乘非机动车使用反光标识。完善儿童道路安全防护用品标准,加强生产及销售监管。加强道路安全尤其是偏远山区道路安全管理,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道路规划建设充分考虑儿童年龄特点,完善校园周边安全设施。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6.预防和控制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中毒等伤害。消除环境危险因素,推广使用建筑物开放性走廊、平台等防护栏及窗户护栏、窗口限位器等防护产品,减少儿童跌倒、跌落。教育儿童远离火源,引导家庭分隔热源、安全使用家用电器,推广使用具有儿童保护功能的家用电器,预防儿童烧烫伤。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包装,提升儿童看护人对农药、药物、日用化学品、有毒野生菌和有毒野果等常见毒物的识别及保管能力,避免儿童误食或接触中毒。预防婴幼儿窒息,提升看护人对婴幼儿有效照护能力。预防儿童被动物咬伤,规范犬类管理及宠物饲养,教育儿童识别野外危险动物并规避风险。加强防灾减灾教育,提高儿童及其看护人针对地震、火灾、泥石流、水灾、踩踏等灾害性事件的防灾避险技能。
7.加强儿童食品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婴幼儿食品国家强制性标准。加强婴幼儿食品监督管理。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消除儿童集中用餐各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和销售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严格资质审查,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
8.预防和减少产品引发的儿童伤害。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动实施儿童用品和儿童玩具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强儿童用品行业自律,鼓励制定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对从事儿童用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严格其资质,落实安全检查制度,依法严肃查处并从重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持续开展儿童用品质量安全守护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产品安全问题,加强对产品造成儿童伤害的信息监测、分析、监督检查和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杜绝“毒跑道”、“毒校服”,保障游戏游艺设备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引导儿童安全使用电动扶梯、电梯、旋转门等设施设备。省、州市、县三级每年至少开展1次儿童用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9.预防和控制针对儿童的暴力伤害。宣传倡导对儿童暴力零容忍理念,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和儿童保护意识,增强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保护责任,建立防控儿童暴力伤害的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健全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平台,落实针对儿童暴力伤害的发现、报告、干预机制。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和人员的强制报告责任和人员入职查询制度,鼓励公众依法劝阻、制止、检举、控告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依法严惩对儿童实施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10.加强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完善落实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部门合作工作机制。营造文明安全校园环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和社会交往能力。提高教职员工、家长、学生对欺凌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处置机制,设立学生欺凌投诉、求助转介通道,做好早期预警、及时上报、妥善处置、心理辅导、教育引导等工作。完善校规校纪,健全教育惩戒工作机制,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对性质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校园周边综合治理。
11.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落实政府、企业、学校、家庭、社会保护责任,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儿童在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加强网络监管和治理,完善和落实网络信息监测、识别、举报、处置制度,依法惩处利用网络散布价值导向不良信息、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依法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儿童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加强网络语言文明教育,坚决遏阻庸俗暴戾网络语言传播。加强儿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健全儿童网络欺凌发现报告机制,有效治理网络欺凌。
12.提高对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的紧急救援、医疗救治、康复服务水平。广泛宣传儿童紧急救援知识,提升看护人、教师紧急救援技能。公共场所配备急救设施。完善省、州市、县三级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加强儿童伤害相关院前急救设备设施配备,加强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创伤中心建设,配备儿童伤害的抢救设备,建立儿童优先的绿色通道,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的有效衔接,加强康复机构儿童康复能力建设,提高儿童医学救治以及康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13.完善监测机制。完善省、州市、县三级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监测体系,通过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社区、司法机关等多渠道收集儿童伤害数据,促进数据规范化。建立多部门、多专业参与的数据共享、分析、评估和利用工作机制。
(三)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儿童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利,健全和完善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促进0—6岁学前教育一体化发展,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
3.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以上。
4.巩固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促进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5.提高特殊教育水平,保障特殊儿童平等接受基础教育,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6%以上,巩固率不断提高。
6.全面提升儿童科学素质,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丰富校园文化生活,适度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提高中小学生的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实践能力。
7.以提高儿童综合素质为导向的教育评价体系更加完善。
8.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友善、平等、尊重的师生关系和同学关系。
9.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进一步完善。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引导儿童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厚植爱国主义情怀,把爱国情、强国志、报国行自觉融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之中。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发挥教育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深化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健全学校德育工作机制,将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积极构建大中小幼一体化的思政工作体系,增强学生爱国情怀、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美育,广泛开展劳动教育,发挥劳动育人功能,帮助儿童锻炼强健体魄、磨炼坚强意志,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增强儿童文明素养,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贯穿儿童成长全过程,各级各类幼儿园、学校根据儿童不同成长时期,积极开展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教育,教育引导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2.加快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建立更为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政策保障体系。加强省、州市两级政府统筹,落实县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健全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财政拨款、收费、社会投入等多渠道、多元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切实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在农村推动学前教育一体化发展,适龄儿童人数达到10人及以上的行政村举办1所普惠性托育园。探索以城区优质幼儿园为龙头带动城区薄弱幼儿园、乡村薄弱幼儿园共同发展的集团化办学新模式。探索推动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实现从“多元参与”向“体系构建”的转变,探索0—6岁儿童学前教育一体化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面向家长和社区开展公益性0—3岁早期教育指导。加快培养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坚持科学保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为幼儿提供符合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和教育,积极做好幼小教育衔接。
3.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常住人口规模、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推广新型办学模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按照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督导标准,因地制宜逐步补齐生均体育运动场馆、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配置,班级学生数、办学规模、骨干教师配备,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配备等指标短板。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机制,健全中小学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和反馈改进机制。高质量推进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统筹考虑由政府、学校、家长共同合理分担运行成本,实现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全覆盖。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留守儿童的教育关爱保护以及困境儿童的教育保障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建立政府、学校、家庭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发挥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资源教室的作用,强化融合教育,整体提升特殊教育质量。建立更加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助学政策体系。加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
4.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结合新课程新教材运用,全面实施育人方式改革,创造丰富可选择的学校课程体系,以学科核心素养为抓手,关注学生综合素质与能力培养。创新人才协同培养方式,全面实施选修制度,积极推进走班制和学分管理,增加和拓展校外活动、社会活动、游学活动形式和内容,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推行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合作式教学。重视生涯规划教育,促进职普融通,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机会,鼓励高校与高中积极合作,努力提升高中生创新素养。
5.保障特殊儿童受教育权利,提升儿童共享教育改革发展成果水平。巩固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完善从学前到高中阶段的特殊儿童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教育资源向农村、脱贫地区特殊儿童倾斜,推进孤独症儿童教育工作。构建完善全学段、全方位的资助政策体系,强化残疾、留守儿童、孤儿等特殊儿童教育扶持力度,降低返贫致贫风险。强化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坚持扶志与扶智持续发力,完善控辍保学长效机制,重点向“依法控辍”、“质量控辍”、“保障控辍”转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改善农村基础教育条件,增强乡村振兴和城镇化的教育公共服务承载能力。大力发展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教育事业,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大力弘扬包含各民族优秀文化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以中华文化为引领,积极开展各民族优秀文化保护、传承和交流互鉴,创造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条件,增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坚定文化自信。
6.提高儿童科学素质。实施未成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开展学前科学启蒙教育。提高学校科学教育质量,完善课程标准和课程体系,丰富课程资源。培养儿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社会协同,注重利用科技馆、儿童中心、青少年宫、博物馆、研发平台基地等校外场所开展校外科学学习和实践活动。广泛开展社区科普活动。加强专兼职科学教师和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青少年科学素质监测评估体系。
7.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体系。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建立健全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科学评价体系。落实县域义务教育质量、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标准。针对不同主体和不同学段、不同类型教育特点,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完善初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高中阶段学校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政策,健全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招生机制。
8.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依托国培计划等各级培训,实行中小学教师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实施“万名校长培训计划”,提升中小学校长办学治校水平。
9.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的友好型学校。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创建文明校园。构建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和团结友爱的同学关系。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美化校园环境,优化学生学习、生活条件,推进校园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学生提供适合身高的课桌椅、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学校用餐和学生寄宿条件。丰富和培育积极向上、格调高雅、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
10.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加强和谐校园建设,优化儿童学习、生活条件,为儿童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加强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建设,引导家长注重家庭氛围、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和谐家庭教育经验。加强家园、家校协作,积极争取家长支持学校德育工作,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丰富校外教育内容和形式,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劳动等实践活动,支持儿童参加专题调查、研学旅行、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强化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效衔接,统筹各类场地、设施和队伍等资源。引导家长合理利用校外教育资源。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四)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应保尽保。
2.提高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满足城乡、区域和不同群体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和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孤儿等困境儿童基本医疗权益。
4.构建连续完整的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支持体系。
5.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比例不低于15%。
6.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不断增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全覆盖。
7.健全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
8.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建设更加规范,服务能力持续提升,作用进一步发挥。
9.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工作机制,拓展未成年人保护渠道。县级、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建立并有效运行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儿童关爱保护机制。
10.基层儿童福利工作阵地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全面完成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儿童福利机构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权责关系更加明晰,保障服务更加高效。
11.培育发展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 1 名专职社会工作者。
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福利保障和救助制度体系。逐步完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儿童需求相匹配、与相关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将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儿童及其家庭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临时救助供养范围。为纳入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儿童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中儿童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加大困境儿童保障力度。
2.提高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将儿童教育、医疗卫生福利保障事项优先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提高服务智能化水平。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向边疆民族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的特殊儿童群体倾斜,提高可及性和均等化水平。发挥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作用,为儿童提供服务场所。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全面落实儿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游览参观票价优惠政策,推进采取年龄标准优先、身高标准补充的方式执行。
3.做好儿童医疗保障工作。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巩固提高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确保国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儿童重大疾病治疗药物及时落地。完善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机制,并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落实孤儿等困境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着力解决经济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儿童断保、漏保及救助问题。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罕见病、重大疾病和出生缺陷患儿医疗救助。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并推广适宜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大病和意外伤害险产品,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合力降低患儿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4.推进实施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巩固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实施成果,扩大项目覆盖范围。深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完善地方各级财政、家庭的费用分摊制度,逐步建立根据各地物价水平动态调整补助标准的机制。加强3—6岁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工作,推动实施农村幼儿营养改善计划,构建婴儿期到学龄期儿童连续完整的营养改善项目支持体系。
5.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多元化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依托医疗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建立覆盖医学、心理、教育、健康等领域的育儿专家库,通过入户指导、组织亲子活动、开办家庭课堂、编印照护手则、“互联网+”等多种方式,为婴幼儿照护人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强化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各地规划建设一批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照护服务机构和社区照护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扩大公益性、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托育服务体系,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坚持普惠优先、布局合理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各类托育班,支持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照护服务。规范托育服务,建立完善托育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6.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明确保障对象,规范认定流程,提高保障标准。完善儿童收养有关法规政策,健全收养评估制度,建立收养状况回访监督制度,加强收养登记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促进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且有劳动能力的儿童成年后就业。
7.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残疾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覆盖率。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优化提质,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器具辅助等基本康复服务,加大对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加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建设,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标准,不断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支持具备康复服务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面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替代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完善孤弃儿童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孤弃儿童。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加强街面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落实街面巡查和护送救助职责。探索建立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和干预机制,为流浪儿童提供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专业化服务。救助管理或有关机构依法依规为流浪儿童提供生活照料、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服务。加强流入地与流出地的沟通协调,流出地县级政府建立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落实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义务教育等政策,教育督促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依法严厉打击遗弃、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流浪儿童保护和救助的工作。
9.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压实责任,通过开展政策宣讲和培训等方式,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高监护能力,依法严惩恶意弃养等情形的监护人,探索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强化属地责任,落实关爱帮扶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投入,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行为和安全自护的指导服务。积极倡导劳动密集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进城务工的家长进行教育引导,切实履行父母的责任。落实支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创业相关政策,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现象。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平等享有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健全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儿童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促进流动儿童及其家庭融入社区。
10.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发展。以州、市为重点,打造集“养育、治疗、教育、康复、社会工作”于一体的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争取成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探索向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家庭开展康复服务。推动将孤儿数量少、机构设施差、专业力量弱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向州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移交。鼓励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依法做好符合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工作,协调做好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帮扶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及儿童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等工作。
11.提高儿童之家管理服务水平。健全政府主导、部门统筹、各方参与、共同建设儿童之家的工作格局,巩固提高儿童之家覆盖率并发挥作用。进一步完善儿童之家管理服务制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村(居)儿童主任和妇联执委作用,提升管理及使用效能。保障儿童之家服务时长,拓展服务内容,确保服务安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为儿童及家长提供专业化、精细化服务,充分发挥儿童之家在基层社会治理和儿童保护中的作用。
12.提升基层儿童工作队伍服务能力。有效整合县级、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的人员、场所、职责,实现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社工站和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全覆盖,加大有关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基层儿童工作队伍服务能力。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人员队伍培训率达到100%。
13.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方式,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加强儿童服务人员培训。鼓励高校、高职学校设立儿童社会工作专业。
(五)儿童与家庭
主要目标:
1.发挥家庭立德树人第一所学校作用,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保障儿童平等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
3.教育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实抚养、教育、保护责任,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运用科学育儿方法。
4.培养儿童成为好家风的践行者和传承者。
5.增强亲子互动,建立平等和谐的亲子关系。
6.构建覆盖城乡、具有云南特色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指导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95%的城市社区和85%的农村社区(村)至少建成1个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7.支持建立健全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的法规政策体系。
8.加强家庭领域的实证研究,加大研究队伍建设,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策略措施:
1.将立德树人落实到家庭教育各方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将立德树人全方位融入家庭生活,重视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以健康思想和良好品行教育影响儿童。在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儿童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红色故事,学习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厚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情怀。增强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小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和权利。坚持以儿童为本,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尊重个体差异,发挥儿童主观能动性,鼓励儿童自主选择、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合理安排儿童在家庭中的学习和生活,合理确定儿童成长预期,增加儿童体育锻炼、休息娱乐、社会实践、同伴交往、亲子活动等时间,保障儿童休息、锻炼、闲暇和娱乐的权利。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参与权,在处理儿童自身和家庭事务时,重视听取并采纳儿童的合理意见。教育引导儿童增强家庭和社会责任意识,主动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培养劳动习惯,提高劳动技能。
3.增强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满足儿童身心和社会性发展需要,培养儿童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常态化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培训,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引导家庭积极落实“双减”政策,避免加重儿童学习负担。禁止对儿童殴打、体罚、虐待、辱骂等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加强对家庭落实监护责任的支持、监督和干预,根据不同需求为家庭提供指导,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提供分类保障和支持。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4.引导家庭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亲子平等、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培育爱国爱家、民族团结、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富有教育意义的好家风宣传弘扬活动,结合我省区域及民族特色打造系列家风文化服务产品。发挥家长榜样和示范作用,身体力行绿色生活方式,引领儿童养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杜绝餐饮浪费,在潜移默化中教育引导儿童主动践行和传承良好家风。
5.培育良好亲子关系。引导家庭建立有效的亲子沟通方式,加强日常生活的亲子交流,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鼓励支持家庭开展亲子游戏、亲子阅读、亲子运动、亲子出游等亲子活动,增进情感,提升互信。在民族地区开展促进优秀民族文化传承的亲子实践活动。指导帮助调适家庭亲子关系,缓解育儿焦虑,化解亲子矛盾。各类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应为开展家庭亲子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纳入常规工作范畴。加强亲子阅读指导,结合不同年龄段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便于参与的亲子阅读活动,完善儿童社区阅读场所和功能,鼓励社区图书室设立亲子阅读区。
6.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县级以上政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统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依托各类家长学校、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设立家庭教育服务站(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平台,开办线上家长学校,设计家庭教育指导课程,提供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小学、幼儿园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村(社区)支持协助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结合职责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和指导服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开设家庭教育专题,加大社会宣传。鼓励支持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和活动。
7.强化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支持保障。推进实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推动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等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市场。推动建立发达地区与边疆民族地区互助联动机制,提高边疆民族地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保障能力。引导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研究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行业认证体系,开展从业人员培训。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面向本单位职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鼓励支持社工机构、志愿者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8.完善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的政策法规。推进我省促进家庭教育的立法及实施。推进实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探索制定家庭育儿津贴政策。全面落实产假制度,实行父母育儿假。落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分类救助体系,优先完善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支持与保障的家庭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创办母婴室和托育托管服务设施。探索智慧托育建设,为育儿家庭、机构建设与服务提供更加智能、便捷、优质的服务。开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展婴幼儿养育、公益托育服务与婴幼儿健康管理,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儿科医疗服务等融合发展。
9.加强家庭领域理论研究。充分发挥妇女理论研究会、家庭教育研究会、云南儿童发展研究基地及高校作用,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和课程,支持各地建立家庭领域研究基地,培养壮大家庭研究队伍,提升研究水平。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家庭建设、家庭教育、家风培树等开展研究,吸收少数民族优秀家风家教研究成果,及时推进研究成果转化,为家庭领域相关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六)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1.将儿童优先理念、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平等理念、儿童参与理念纳入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形成关爱、尊重、保护儿童的社会环境氛围。
2.加大对有益于儿童全面发展的高质量精神文化产品的开发,不断满足儿童精神文化需求。
3.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游戏、广告、图书、影视及其他新兴传媒不良信息的影响,提升儿童媒介素养。
4.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5.创建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
6.增加儿童校外公益性活动场所,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个可提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和娱乐服务的儿童公益性综合服务场所,提高场所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7.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空气、水、土壤达标,在自然灾害的预防与救援中充分考虑儿童特点。提高农村地区卫生厕所普及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
8.提高儿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倡导绿色消费,低碳生活,做生态文明建设的践行者。
9.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中充分考虑儿童的身心特点,优先满足儿童的特殊需求。
10.面向全世界特别是南亚东南亚地区广泛开展儿童事务国际交流与合作。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儿童优先原则。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平等、儿童参与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建立和完善促进儿童优先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政府部门制定出台法规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儿童最大利益和需求,鼓励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和城市改造中提供更多适合儿童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
2.提升面向儿童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制作和传播适合儿童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文化产品,鼓励社会组织、文化艺术机构为儿童文化艺术活动提供专业指导和场地支持。公共图书馆单设儿童阅览区,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区为盲童阅读提供便利,社区图书馆设立儿童图书专区。
3加强新闻出版、文化等领域的市场监管和执法。加强对我省开发的各类文化产品的监管,试行儿童使用分级制度。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实施绿色网络计划,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网络内容,清除网络平台上有损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内容,禁止传播淫秽色情、低俗、暴力、恐怖、迷信等内容。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禁止售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出版物、文化用品及玩具,坚决取缔非法出版物。加强对网络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的执法监管,严厉查处接待未成年人、雇佣未成年人的行为。加强对零售业的监管,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酒及含酒精饮料。落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在产品开发、内容审核、用户管理、保护措施、举报处置等环节完善治理手段。
4.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规范与儿童相关的产品(服务)广告播出。在面向儿童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加大对相关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展演活动。禁止利用儿童进行直播带货。对以未成年人为拍摄对象的短视频进行监管,严禁泄露未成年人隐私,严禁利用未成年人牟利;未成年人开直播应有年龄限制及取得监护人同意;严厉打击利用未成年人或以未成年为噱头的网络直播。
5.加强儿童媒介素养教育。保障儿童利用和参与媒介的权利,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提高数字生活质量。引导儿童安全、健康使用网络媒介,将媒介素养内容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提升儿童及其监护人、教师、儿童工作者等的媒介素养。加强对不同年龄段儿童使用网络的分类教育指导,帮助儿童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提高学习交流能力,养成良好的用网习惯,增强信息识别和网上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沉迷网络。为边疆民族地区儿童、残障儿童、困境儿童安全合理参与网络提供条件。
6.保障儿童参与和表达的权利。广泛宣传和尊重儿童的参与权,促进儿童参与家庭事务和社会事务。建立儿童参与渠道,培养儿童参与的意识和能力,在制定实施涉及儿童的法规政策、场所建设、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听取儿童意见。将儿童参与纳入学校工作、社区工作计划。支持少先队、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及体验活动,根据儿童年龄特征采取多种方式,让儿童参与到各类活动的设计、实施、评估过程中。畅通学生参与学校、社区及家庭事务的渠道,广泛开展儿童参与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7.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创建工作。将儿童优先、以儿童为本的理念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推动建立各部门合作机制,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和友好社区建设的试点示范工作,探索不同创建模式,加强分类指导,着力打造一批社会政策友好、公共服务友好、权利保障友好、成长空间友好、发展环境友好的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
8.加强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发挥我省民族文化、历史遗存优势,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国史教育基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中小学生科普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将儿童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和边疆民族地区儿童活动场所建设的扶持力度,在具备条件的校外活动场所普遍建立少先队组织,发挥校外活动场所的育人优势,打造特色鲜明、参与面广的儿童主题活动品牌。
9.优化儿童健康成长的自然环境和人居环境。全面开展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加强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空气质量监测、土壤监测。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分类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农村卫生厕所2025年普及率达到70%以上,2030年实现基本普及。
10.创新开展面向儿童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融入课堂教学、校园活动、社会实践等环节。推进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和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全国科技活动周等节点开展丰富的儿童环保主题活动,依托自然保护地等建设儿童自然教育保护基地,开展儿童自然教育。培养儿童生态文明意识,树立珍惜资源、保护自然、珍爱生命、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自觉养成健康文明、绿色低碳、垃圾分类的良好生活习惯。
11.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中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在编制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统筹考虑儿童的特殊需求。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为儿童提供风险提醒、紧急避难场所提示、应急救援、转移安置、物资发放等优先保障服务,并提供灾后心理干预和司法援助。丰富儿童类食品、药品、用品等应急物资种类,增加储备数量。社区、学校和各类教育机构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儿童灾难风险辨识和防灾应对能力。
12.开展促进儿童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围绕我省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南亚东南亚国家在儿童工作上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在儿童领域的有益经验,加强与我省周边国家儿童的友好交流活动。以项目支持、宣传培训、交流合作的形式,推动区域儿童发展,营造儿童友好发展的国际环境。
(七)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健全和完善保障儿童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
2.加强保障儿童权益和执法工作。
3.完善儿童司法保护制度,司法工作体系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特殊需要。
4.未成年人法治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成长环境进一步净化,社会公众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
5.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民事权益。
6.落实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获得有效监护。
7.禁止使用童工,禁止对未成年人的经济剥削。严格监管安排未成年人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
8.依法严惩性侵害、家庭暴力、拐卖、遗弃等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9.依法严惩利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0.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行分级干预,降低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人口数量的比重。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实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健全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推动家庭教育、学前教育、儿童福利等地方立法工作开展,修订《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推进制定《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提炼和总结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效实践经验,增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落实法律监督、司法建议和法治督查制度。加强对我省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2.严格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执法。全面落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主体责任。加大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监护侵害、家庭暴力、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等问题。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多部门综合执法制度,探索建立未成年人救助协作制度,强化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形成执法、保护、服务合力。
3.健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体系。加强我省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总结推进“少年法庭”建设工作,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多元化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格局。加强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及人员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探索设立少年警务机构,推进少年警务工作专业化。探索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务,加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组织及人员建设,加大专业培训力度,提升司法机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评价考核标准。加强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要加强合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引导教育、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4.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依法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以及知情权、参与权等诉讼权利。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程序关于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指定辩护、社会调查、心理评估、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增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施效果。落实涉案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未成年人帮教基地,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促进司法保护工作的开展。
5.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建设,为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服务。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专业化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保障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获得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6.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司法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及法治进校园工作机制。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和法治资源教室建设,通过法治进校园、以案释法、模拟法庭、少年警队等多样化方式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提高未成年人法治素养。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平安云南建设内容,引导媒体广泛宣传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不妨碍司法的前提下,依法客观、审慎、适度采访和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家长、教师、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推动形成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7.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探索父母婚内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措施,依法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获得探望、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依法保障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未成年人和胎儿权益。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完善支持起诉制度。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传播以及其他领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8.完善落实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依法规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加强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和帮助,确保突发事件情况下无人照料的儿童及时获得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委托照护的监督责任,村(居)儿童主任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监护风险或受到监护侵害情况的发现、核实、报告工作。探索建立监护风险及异常状况评估制度。加强监护干预,及时制止和纠正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依法依规对监护人予以训诫、教育、惩处,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依法恢复监护人资格。落实国家监护制度,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监护。依法妥善安置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
9.严厉查处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劳动保护监察力度,加强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健全对违法使用童工的监督、惩处机制。对企业、个人、网络平台等吸纳未成年人参与广告拍摄、商业代言、演出、赛事、节目制作、网络直播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严惩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10.预防和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家庭、学校、村(社区)识别防范性侵害和发现报告的意识和能力。建立重点人群和高风险家庭排查机制。探索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及从业禁止制度。严格落实外籍教师无犯罪证明备案制度。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加强立案和立案监督,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依法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机制,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二次伤害”。建立多部门预防和处置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联动协作机制。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11.预防和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采取科学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强化相关主体强制报告意识,促进和落实相关主体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受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调查、立案和转处。根据《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制定相关工作指引,充分运用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措施,加强对施暴人的教育和惩戒。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重大恶性案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及时为有需求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医疗救治和临时庇护。
12.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引诱胁迫儿童涉毒、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实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加大对出卖亲生子女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完善孕产妇就医生产身份核实机制,完善亲子鉴定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开具制度。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妥善安置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自生自卖类案件的被解救儿童。实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提高未成年人对毒品的防范意识。开展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儿童吸毒犯罪专项打击行动,依法惩处涉及未成年人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13.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网络空间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分析研究,以案释法,提高公众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依法严惩利用网络性引诱、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诱骗未成年人参与赌博以及敲诈勒索、实施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14.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和预防犯罪教育。落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制度,采取干预措施,及时发现、制止、管教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时制止、处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严重危害他人及社会的行为,依法采取教育矫治措施。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职责,防止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学校,确保及时发现不良行为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中心,在职业院校开设专门班级等工作,拓宽专门教育渠道。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增强教育矫治效果,预防重新犯罪。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免受歧视,依法实现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规划组织实施全过程。贯彻党中央关于儿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推进规划实施。
2.落实规划实施的主体责任。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负责规划实施工作,各级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在出台法规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时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切实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优先发展。
3.加强规划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将规划实施以及儿童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部署要求推进规划实施工作,实现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
4.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各州、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儿童发展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以及州市级儿童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儿童发展规划,承担社会职能的经济开发园区执行州市级儿童发展规划。各州、市、县、区规划公布后1个月内报送上级妇儿工委办公室。各级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同级妇儿工委办公室。
5.加强儿童发展经费支持。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经费投入增长机制,实现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重点支持民族地区、边境地区、欠发达地区儿童发展,加大对特殊困难儿童群体发展的支持。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共同发展儿童事业。
(二)完善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机制
1.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实施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将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
2.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将实施规划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督查内容,建立专项督查与常规督查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督查。
3.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下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一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
4.健全议事协调制度。完善议事协调工作规则,每5年召开1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妇儿工委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等,总结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工作任务。
5.健全规划实施示范制度。完善规划实施示范工作机制,加强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充分发挥示范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
6.健全表彰表扬制度。对实施规划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或表扬。
7.健全联络员工作机制。加强联络员队伍建设,定期交流学习培训,提高联络员队伍的履职能力和责任意识,开展定点联系工作。
(三)提高规划实施的能力和水平
1.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回应儿童及家庭关切,推动建立健全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完善儿童权利保障机制。围绕解决儿童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实施一批促进儿童发展的重点工程项目,并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具体项目根据各领域目标任务由各地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完善定点联系工作机制,创新定点联系的工作方式,加强分类指导,加大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实施规划的主体责任。建立政府、部门与高校合作的工作机制,推动建立“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理论研究、社会服务”四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为实施规划培养人才和提供技术支撑。继续发挥社会力量在实施规划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不断提高儿童工作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立足区位优势,加强与周边国家政府间的会晤、磋商与交流,建立合作交流机制,促进区域儿童发展,讲好云南儿童发展故事。
2.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儿童优先原则、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计划和培训课程,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将实施规划的业务知识纳入各部门的培训计划及内容,提高工作人员实施规划的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能力建设,推进职能优化高效,为更好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3.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党中央对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儿童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和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的经验和成效,努力营造关爱儿童、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氛围。
4.加强儿童发展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作用,依托促进儿童保护、促进儿童早期发展等研究与指导中心,发挥云南儿童发展研究基地作用,加强儿童工作智库建设,推动将儿童发展研究纳入高校建设及社科研究中,培育专业研究力量,通过课题招标、联合科研基地、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展理论与实践研究,为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5.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规划实施。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网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等工作。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儿童在参与规划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四、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对实施规划情况实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落实并逐步完善儿童统计监测方案。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机构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各级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机构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通过评估,了解掌握规划实施进程和儿童发展状况,系统分析评价规划目标达标情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的实施效果,总结有益经验,找出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由同级妇儿工委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规划统计监测人员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和信息,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编辑出版妇女儿童统计资料等。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监测、分析、数据上报、分性别分年龄指标完善等工作。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支持评估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就儿童保护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评估,结果可供规划中期和终期评估参考。
(三)加强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工作。规范完善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根据需要调整扩充儿童发展统计指标,纳入部门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年龄统计工作,完善儿童发展指数,推进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制度化建设。省、州市、县三级建立完善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逐步实现三级数据互联互通。鼓励支持有关部门对儿童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丰富儿童发展和分年龄统计信息。科学设计评估方案和评估方法,建立第三方评估的工作机制,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监测评估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提高对数据的管理、分析及应用的能力,规范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逐步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加强对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对预计达标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及时进行预警,对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运用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实现规划实施的常态化监测、动态化预警、精准化干预、高质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