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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实施 政府投资资金不得设歧视性条件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2日 21:59:00  来源: 云南网

  云南网讯 (记者 王雪璠)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近日,《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办法》明确政府投资是指利用省、州市、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决策方面,《办法》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对因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逃废债务等原因被列入信用中国(云南)失信惩戒名单的项目业主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暂停审批。

  政府投资计划与预算管理方面,云南省要求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提出本行业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除因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外,未纳入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各类政府性资金。

  此外,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由于应对突发事件需要以及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可提出调整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已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但超过批复规定的计划开工时间仍未开工建设的,《条例》明确,由财政部门商投资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全额交回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此外,《办法》还明确,相关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其审批或主管的项目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

责任编辑:董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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