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酒后开车上高速被撞死 2名同饮者被判赔6.7万 约酒者多承担万余元
陈女士邀约华宁的朋友王某到昆明喝酒,王某本身拿驾照不到1年,还不能独自上高速。当晚,王某、陈女士等人在酒吧里喝到凌晨2点,王某在醉酒状态下,坚持自己开车回华宁。当王某驾车上了昆玉高速后,撞上了一辆挂车死亡。近日,五华法院审理后,判决同桌饮酒的陈女士等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喝酒开车跟挂车追尾
2019年6月13日下午6点左右,家住昆明的陈女士在QQ上邀请华宁的朋友王某到昆明喝酒。当晚10点,王某一人开车来到昆明后,便和陈女士、张女士一起到关上国贸中心附近一家慢摇吧玩。期间,他们都喝了很多酒。3人一直在慢摇吧里喝到凌晨2点,准备各自回家。
王某醉醺醺地说:“我要开车回华宁。”陈女士听到后就劝王某不要开车了,酒吧工作人员看到王某已经是醉酒状态,便叫了代驾帮王某开车,王某却拒绝了代驾,坚持自己开车回家。当王某驾车上了昆玉高速后,追尾了一辆挂车,导致其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将同桌酒友告上法庭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对王某的死亡进行了赔付。
王某的家属认为:陈女士邀请王某到昆明喝酒,在王某醉酒状态下,陈女士、张女士没有强行阻止王某开车回家,导致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陈女士和张女士对王某的死亡应当承担50%的责任。于是,王某家属将陈女士和张女士一并告到五华法院,请求法院判两被告赔偿115万余元的50%责任,即赔偿57万余元。
庭审中,陈女士认为:事发当晚,她知道王某准备开车回家,还劝过王某。王某饮酒后,酒吧工作人员给王某找了个代驾,但王某拒绝了,自己开着车就上高速。王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实习期不能上高速,王某应是重大责任人,并不是她的责任导致。
两女子被判赔6万多元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认定本次事故形成的原因是王某持实习期内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独自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作为共同饮酒者,在意识到饮酒人驾车的危险时,应当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且饮酒人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共同饮酒人应当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如果只是简单劝阻,未尽到看护、照料、护送义务时,应当认定为存在过错,所以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合理义务时,应对同伴过量饮酒导致的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在本案中,酒吧工作人员虽为王某找了代驾,但王某拒绝代驾后,作为共同饮酒的陈女士、张女士对王某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由于陈女士、张女士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原告家属王某的损失,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赔偿家属6万余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28万余元,剩余10%的责任即67075.05元,应由喝酒的邀约者陈女士承担40000元,共同饮酒人张女士承担27075.05元。
于是,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女士赔偿死者家属40000元;张女士赔偿死者家属27075.05元。(记者 柏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