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4日下午,昆明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执法局组织主城五区、安宁市范围内80余家游泳场所在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议室召开了2020年昆明市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培训会,对游泳场所水质(2019)卫生标准进行了解读,对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执法要点和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了培训。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与监督的重要依据。2019年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等7项公共场所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取代1996年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新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在新标准中,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有了较大变化。原游泳池水质常规指标为7项(游泳池水浑浊度、pH、尿素、游离性余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2019新标准为11项(游泳池水浑浊度、pH、尿素、游离性余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化合性余氯、臭氧、氧化还原电位、氰尿酸)。新标准增加了4项指标:化合性余氯≤0.4mg/L;氧化还原电位≥650mV;臭氧≤0.2mg/m3;氰尿酸≤50mg/L。同时,原有5项水质指标限值有了新的提高:浑浊度≤1NTU;pH值为7.0~7.8;游离性余氯为0.3~1.0mg/L;细菌总数≤200CFU/mL;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相较1996标准,2019新标准对游泳池水质提出了更高卫生标准,对游泳池经营者提出了更高卫生管理要求。为做好游泳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昆明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要求了全市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及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学习并执行新标准,切实提高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水平,确保游泳场所池水水质达到卫生标准。
此次培训将力促各游泳场所,更新观念,知晓标准,严格管理。昆明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将在后续工作中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新标准贯彻落实和游泳场所水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昆明卫生健康监督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