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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督查“回头看”】两个《条例》共护苍洱美景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3日 07:47:00  来源: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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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两个《条例》共护苍洱美景

  “我们正在宣传新修订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各项依法保护生态新举措。”日前,大理市大理镇人大主席怀福念说,新修订的两个《条例》标志着大理白族自治州对苍山洱海的依法保护管理能力大幅提升,全州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向法治化迈进了一大步。

  “我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依法保护管理洱海和苍山。”大理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雄介绍,大理州于1988年制定了《洱海管理条例》,并于1998年、2004年和2014年进行了3次修订修正;其中,2014年将名称修订为《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大理州于2002年制定了《苍山保护管理条例》,并于2009年进行了修订。两个《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对洱海、苍山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洱海保护治理、苍山保护管理的深入推进,有的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在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高原湖泊环境问题专项督察、部省联合调查组和省政府调研组调查中指出,两个《条例》有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存在立法标准降低、放松要求的问题,要求整改。大理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府高度重视,在省人大常委会和省级相关部门支持下,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依法依规推进两个《条例》修订工作。两个《条例》经大理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大理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两个《条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为洱海和苍山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完善、更有力的法制保障。(记者 庄俊华)

责任编辑:董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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