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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6日 17:46:04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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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网讯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印发了《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把党管农村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服从党中央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农村改革发展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第二条  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必须不折不扣把党中央农村工作大政方针、农村发展重大战略、农村重大改革部署贯彻落实到本地区农村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进党中央及上级党委关于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重点任务、改革措施落实落地。在中央统筹下,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

  第三条  省委全面负责全省农村工作,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农村工作,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农村工作汇报,决策农村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召开农村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农村工作部署,制定出台农村工作政策举措,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四条  省委设立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委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省委负责,向省委请示报告工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副书记任组长,省政府分管“三农”工作的副省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实行集体讨论处理重要问题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农村经济社会形势,研究协调“三农”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农村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农村工作合力。实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工作报告制度,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定期或者不定期就年度工作或者阶段性专项重点工作向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州(市)党委必须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州(市)党委书记要做好工作部署、统筹调度、督导落实等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党委处于党的农村工作前沿阵地,必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农村工作的要求和决策部署。县委书记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统筹谋划“三农”改革发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狠抓工作落实,当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线总指挥”。

  第七条  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乡镇党委书记和村党组织书记要带头履职尽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群众,带着群众干、做给群众看,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具体。

  第八条  州(市)党委和县(市、区)党委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州(市)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其成员由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加强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责。

  第十条  各级党委要完善农村工作领导决策机制,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用,注重发挥智库和专业研究机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十一条  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稳定粮食产能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和保护。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着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全力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加快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培育发展乡村新型服务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致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统筹衔接,巩固和扩大脱贫攻坚成果。

  第十二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加强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推进村级事务公开,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保证农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坚决取缔各类非法宗教传播活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

  第十三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民群众中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农民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筑牢党在农村的思想阵地。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维护公序良俗,推进移风易俗。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教育。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拓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农民文化知识、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十四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建设的领导。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大力发展教育、医疗卫生、托幼养老、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农村社会事业,加快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发挥群众参与治理主体作用,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创造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巩固民族团结和谐局面。

  第十五条  加强党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推进农村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常态化曝光、处理、问责机制,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开展乡村美化绿化,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

  第十六条  加强农村党的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加强党支部规范化建设,落实“整县提升、整乡推进、百村示范、千组晋位”四级联创机制,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健全基本组织,规范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建立以乡镇党委、行政村党总支部、村民小组党支部为主的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建强基本队伍,深化农村“领头雁”培养工程,常态化排查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开展村干部任职资格联审和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备案管理,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持续向贫困村、软弱涣散村、集体经济空壳村选派第一书记,组建乡镇青年人才党支部,培养储备后备力量。开展基本活动,全面推行支部主题党日、党员政治生日制度,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加强乡镇党校建设,开展“百名讲师上讲台、千堂党课下基层、万名党员进党校”培训。落实基本制度,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监督机制,推进村规民约制定和修订工作,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强化基本保障,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落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

  各级党委必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纪检监察工作,把落实农村政策情况作为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权力运行监督制度,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必须把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作为基本要求,加强农村工作队伍建设。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和干部调整时注重考虑“三农”干部配备,选拔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充实各级党政班子,选优配强各级党政“三农”工作分管负责人和涉农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加强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健全培养锻炼制度,选派优秀干部到县乡挂职任职、到村担任第一书记,把到农村一线工作锻炼、干事创业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注重提拔使用实绩优秀的农村工作干部。

  农村工作干部必须增强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认真倾听农民群众呼声,不断增进与农民群众的感情,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农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大力提高乡村教师、医生队伍素质。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尤其是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力量。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大力发展面向乡村需求的职业教育,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造就更多乡土人才。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必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作用,支持引导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振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必须扎实推进农村改革。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推动深化农村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持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高农村各类资源要素配置和利用效率,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必须优先保障“三农”投入。健全“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一定比例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业信贷担保费率补助和以奖代补机制,建立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乡村产业,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确保“三农”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实施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行动,加强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健全现代农业教育体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快双创平台载体建设,完善人才评价和流动保障机制,营造科技人员向乡村流动的专业化、社会化、便捷化制度环境,实施“数字乡村”发展战略,推动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必须强化规划引领。以县为单位推进村庄布局规划编制或者修编工作,加快实现规划管理全覆盖。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注重保持乡土风貌,体现地域民族文化特色,保护和利用好传统村落,加强各类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科学有序推进乡村建设发展。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必须注重发挥法治对农业农村发展的保障作用。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推动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法治乡村,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治方式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法治化水平。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健全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省委、省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同时抄送上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实行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要求,聚焦年度性或者阶段性重点任务、重要工作、重大举措开展考核,由上级党委统筹安排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的,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由上级党委约谈下级党委,本级党委约谈同级有关部门;党政机关各涉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及上级党委关于农村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职责的,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乐于奉献为民,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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