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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沾益区:1至11月运用“四种形态”处理473人次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3日 16:35:53  来源: 云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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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沾益区:1至11月运用“四种形态”处理473人次

  今年以来,沾益区纪委监委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认真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深入实践“四种形态”,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坚持关口前移,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建立分级分层谈话机制,明确各级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廉政谈话。出台《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了谈话函询的程序、内容和要求等,明确谈话函询对象的书面检查和情况说明需要按照层级进行审批。区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适时对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各级党组织将开展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情况列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作为考核、问责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的重要依据,倒逼形成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常态。

  坚持分类立尺规范指引,区委出台《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暂行办法》,对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适用范围以及49种运用方式、22种运用情形等做出具体明确规定。出台《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了谈话函询的程序、内容和要求等,明确谈话函询对象的书面检查和情况说明需要按照层级进行审批,构建起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1+N”制度体系,确保方向精准、措施得当。

  突出审查调查重点,在分类处置上下功夫,综合考虑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及时间节点、违纪事实和性质、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被审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自身情况等因素作出处理。同时,强化纪法衔接,定期召开反腐败协调小组联席会议,互通线索、共享信息,对极少数违纪违法行为施以重拳,切实净化政治生态。

  1至11月,全区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理473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323人次,占68.3%;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85人次,占18%;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45人次,占9.5%;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20人次,占4.2%。(黄丽娟)

责任编辑:钱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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