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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地方立法为实现“三个定位”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3日 08:18:19  来源: 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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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昆明地方立法为实现“三个定位”保驾护航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自1987年昆明市开启地方立法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提出的“三个定位”,不断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地方立法从探索发展到机制健全

  1981年6月,昆明市第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了自己的常设机关,开启了昆明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的新征程。

  昆明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以来,市人大先后通过《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次系统而明确地规范了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为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保障和推动昆明经济社会的发展,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程序的办法》,市委印发《中共昆明市委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作为党委指导昆明市地方立法的纲领性文件,从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规划和计划的科学编制、起草工作的机制建立、公众参与、审查、清理和评估、队伍建设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安排和部署,为全市立法机构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提供了明确依据。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市人大常委会历来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做到立法每届有规划、每年有计划,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指导原则,建立并不断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机制,建立健全地方立法程序,使地方立法工作紧紧围绕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与党委的重大决策有机结合。经过不断探索和实践,昆明市已建立起突出地方特色的立法新机制,确保昆明市地方立法能够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自1982年修改后的宪法第一次对地方立法权作出明确规定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涉及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地方立法工作注重突出昆明特色、体现昆明需求、服务昆明发展,为推进昆明的依法治市进程、促进法治昆明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目前,昆明市已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立良法保障全市发展

  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根基。市人大常委会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指示,把进一步做好民族立法工作作为推进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繁荣发展的重要工作举措,结合石林、禄劝、寻甸3个自治县实际,通过深入调研,制定《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族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促进全市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2016年6月15日,《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颁布施行,这是昆明市3个自治县的第一件单行条例,实现了昆明市自治地方民族立法工作“零”的突破。2018年10月1日,《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条例》颁布施行,为传承、保护好阿诗玛文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2018年1月1日,《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颁布施行,为全方位保护、传承禄劝众多源远流长的文化遗产竖起坚固的法制保护屏。今年,全省民族自治县第一件以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内容的单行条例《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正式颁布施行,将进一步有力保障和促进各民族在七彩云南这片热土上团结和睦、亲如一家地生活发展。

  市人大常委会悉心指导、积极协调,已先后促成石林、禄劝、寻甸3个自治县都有了自己的单行条例,昆明民族立法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立法实现了全覆盖。不断完善的民族地方法规体系,将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提供昆明法治实践与昆明样本。

  加快建立符合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法规体系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云南建设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定位要求,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昆明要加快建设立足西南、面向全国、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为此,全市上下凝心聚力、开拓进取、勇于担当,为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促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市人大常委会率先启动《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立法的有关工作。2018年4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促进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为全力保障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依据。2018年5月30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促进条例》。2018年6月4日,《促进条例》正式公布施行,标志着昆明市对《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实施纲要(2017—2030)》中长期实施的重大建设内容、重大工程、重大目标予以法制化,成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结合的成功范例。

  当前,随着全市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全市已建立起以《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促进条例》为主干,覆盖保障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基本框架。

  生态文明建设法规体系不断健全

  自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在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已制定出台了一批有效管用、具有昆明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有效发挥法规对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制定节约能源、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清水海保护、城镇绿化、地下水保护、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等条例,筑牢我市持续发展的生态之基。此外,围绕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出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文明行为促进等条例,为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奠定法治基础。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学校安全、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民办教育促进、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条例,为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作出制度安排。围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制定出台《昆明市发展规划条例》《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与此同时,定期对现行地方立法进行清理,保障了政府规范性文件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市人大常委会不断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水平,推动地方实现良法善治。截至目前,全市有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72件,民族自治县自治条例3件、单行条例4件,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各个领域,将为昆明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高质量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记者 杜仲莹)

责任编辑:范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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