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云南频道 >> 科教 >> 正文
昆明市出台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存在严重问题拒不整改 由原批准单位撤销湿地公园命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6日 08:17:00  来源: 云南网-春城晚报
分享至:

  原标题:昆明市出台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存在严重问题拒不整改 由原批准单位撤销湿地公园命名

湿地公园资料图。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供图

  5日,记者从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获悉,该局于2019年10月24日首次印发了《昆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将对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起到重要作用。

  《昆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市、县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级湿地公园依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和管理。

  名词解释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纳入湿地保护体系予以管理,供公众休憩和科学普及的特定区域。

  建设管理

  将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县级湿地公园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经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湿地公园。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将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工作。市、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教育体育、滇池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湿地公园资料图。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供图

  申请条件

  市级总面积原则上在60公顷以上

  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市或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分布有珍稀、濒危、狭域特有野生动植物;或者某一野生动物物种重要的栖息地;或者湿地保护与恢复成效突出,具有科学研究或宣传教育价值。市、县级湿地公园总面积原则上分别在60公顷、30公顷以上,湿地率不低于30%。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范围和边界不得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其他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重叠或者交叉,不得与永久基本农田、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已合法设立的矿业权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国家规划矿区、战略性矿产地重叠或交叉。

  申请程序

  向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

  申报主体向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评估,具备设立条件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向社会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根据审查和公示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是否同意设立县级湿地公园的意见。

  开展内容

  制定和落实相关管理、巡护制度等

  加强对以湿地公园为主要栖息地、越冬地的珍稀、濒危、珍贵动植物物种的保护,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并做好湿地公园建设的档案积累及其管理。制定和落实湿地公园管理和巡护制度。组织开展湿地公园范围内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做好外来物种防控。

  湿地公园应当根据保护、管理和资源合理利用的需要划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和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科研、监测等必须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可以开展与恢复湿地和培育相关的活动;合理利用区鼓励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以开展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生态体验和管理服务活动。市、县级湿地公园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面积的40%。

  湿地公园应合理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完善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知识和湿地公园特点,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湿地公园应当为中小学生开展自然教学活动,为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师生开展科学研究和野外实习创造便利条件。湿地公园的撤销、更名、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须按申报程序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同意。

  禁止行为

  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放生等

  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开(围)垦、占用、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和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在湿地公园及其周边拦截湿地水源,影响湿地合理水位或者截断湿地公园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破坏鱼类洄游通道。挖砂、采矿、采石、烧荒、采挖泥炭。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放生。擅自引入外来物种。开展涉及房地产、度假村、宾馆、会所、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商业性取水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和开发活动。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范围内,建设与保护管理活动无关的露营地和露营设施。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擅自移动湿地公园界桩、界标。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和垃圾。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监督评估

  经评估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

  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对市级湿地公园的监督评估,县(市)区林业和草原部门组织县级湿地公园的监督评估。监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准予设立湿地公园的本底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机构能力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等情况;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情况;宣传教育、科研监测和档案管理等情况;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湿地公园经评估发现问题的,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湿地公园管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15日内向下达整改通知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处罚措施

  存在严重问题拒不整改的予以撤销

  因管理不善导致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存在严重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应当由原批准单位撤销湿地公园命名,并向社会公布。撤销湿地公园命名的县(市)区行政区内,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市级湿地公园。对违反湿地公园管理规定,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记者 左学佳)

责任编辑:张轩玮
订阅《春城手机报综合版》,发送CCZH到10658000(5元/月)
订阅《春城手机报》:娱乐版发送CCYL到10658000 (3元/月)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