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简介
什么是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经云南省政府批准,由省总工会组织开展的一项职工互助互济活动。通过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帮助患病住院职工解决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得到活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经济负担。自2004年至2017年已经开展了十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活动的宗旨是:“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
参互指南
1.如何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1.1凡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参互”)。参互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60%,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互。
1.2第十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如何交纳职工医疗互助金?
2.1参互人员必须按期交纳互助金。具体标准为:已参加第十二期活动的按每人80元交纳,新参互的按每人100元交纳。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2.2互助金每期交费一次,由各代办点在接受参互人员参互时一次收取(每人限交一份)。
3.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助标准是什么?
3.1参互人员在互助期限内生病住院时,按有关规定获取补助。出院时间在当期互助期限内的补助申请,按当期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
3.2补助标准。按照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以各种方式办理的公务员补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全自费费用和部分先自付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最低补助标准为50元。具体为:
3.2.1职工住院自付部分超过5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补助30%;
3.2.2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部分补助70%;
3.2.3超过100000元(不含10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的部分补助100%。
3.3参互人员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先自付费用纳入补助基数的比例为70%。
4.如何申请补助金?
4.1参互人员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凭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向参互人员所在单位工会申请办理补助。
4.2单位工会代参互人员办理补助申请手续时,应及时到所属代办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4.2.1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
4.2.2《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
4.2.3申请人《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证书》;
4.2.4代办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4.3互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补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由各代办点直接支付;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至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报办事处审核批准后由代办点支付;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的,报中心审核批准后,由办事处、代办点支付。
4.4对审批权限内资料齐全的补助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4.5参互人员申请补助应尽快到所属办事处、代办点办理,第十二期补助办理时间最长延至2017年6月30日,第十三期补助办理时间最长延至2018年6月30日。
5.温馨提示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补助:
5.1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5.2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等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医疗费用;
5.3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如工伤、女职工生育及意外伤害等;
5.4特殊病、慢性病、急诊及急诊留观等门诊结算的医疗费用;
5.5当地医保政策新增支付的医疗费用;
5.6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金的。
如有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金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参互人员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的权利,先前所交纳的互助金一律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