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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修复植被之名非法采矿 一恶势力团伙受到法律严惩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9日 13:10:02  来源: 云南网-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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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借修复植被之名非法采矿 一恶势力团伙受到法律严惩

  距昆明市区30余公里的海口镇依山傍水,蕴藏着丰富的磷矿、石灰岩、耐火黏土等矿产资源,是云南重要的工业发源地之一。2017年底,我省在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自检自查时发现,海口当地有人在偷采矿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后,以马海昆为首的犯罪嫌疑人进入警方的侦查视线。敏锐的侦查组发现,这个犯罪团伙可能涉嫌恶势力犯罪。经过前期调查,昆明市委政法委牵头,一个由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环保)分局、便衣分局、西山分局组成的联合专案组成立。

  案情

  犯罪网被撕开“保护伞”露出来

  开展侦查工作初期,相关部门就已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案件进行了解。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卢义颖介绍,在整个前期的介入过程中,检察机关也进行了大量侦查指导工作。随着侦查的深入,一个长期盘踞在海口街道办事处柳树箐白莲水井、大风垭口、曹家沟等地进行非法采矿的犯罪集团渐渐浮出水面。

  本应进行覆土植被、恢复生态的矿区,为何会有人偷采矿石?马海昆团伙非法采矿的行为持续了几年,挖矿采矿需要大型机械作业,难道矿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对此毫不知情?

  专案组侦查发现,马海昆曾授意手下与矿区所在地桃树社区居委会签订了一份覆土植被、修路协议,而和居委会归档协议不同,马海昆持有的这份协议中多了一个条款,使得他们能够披着合法的外衣,实际却干着非法勾当。

  经查,2011年至2016年期间,以马海昆、桃树社区居委会主任胡云岗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多次、多地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和森林资源破坏,严重损害滇池流域生态环境。

  在非法采矿过程中,该团伙成员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海口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居委会其他5名工作人员明知他人长期非法采矿而予以包庇,并在他人因犯罪被调查后作假证明。

  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突破困难补充证据

  这个案件是中央环保督察的重点案件,也是我省生态环境领域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件,被昆明市委专项督办。

  2018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迅速成立专案指挥组,由检察长殷灵任组长,副检察长丁志忠任副组长,公诉部负责人李姗姗任主办检察官,共同组成办案团队。

  最初,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有19人,分别涉嫌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包庇罪等多个罪名。对移送的40余本卷宗、120余个光盘,专案组按照罪名分块审查,再讨论定案。

  李姗姗介绍,非法采矿罪是该案中的主罪名,是整个涉环保、涉黑恶指控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在专案组中,她负责该罪名的审查,要从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中找到印证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链。

  审查伊始,李姗姗就发现了问题。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以非法采矿罪扣押了两个矿堆,但仅指控了其中价值90余万元的宝珠矿堆,而价值1800余万的里仁矿堆却没有包含其中。究其原因,是马海昆等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过程中辩称,里仁矿堆的矿石来源于小岩矿,其拥有合法采矿权。

  90余万元和1800余万元,这是天壤之别的两个数据,认定金额不同,对量刑的影响非常大。

  经过提讯专案组发现,另外还有两个涉案矿堆,即白莲水井和仁和矿产经营部的矿堆没有进行扣押。而扣押的宝珠和里仁矿堆因为不易保管,即将面临被依法处置,如果起诉和判决衔接不好,可能存在起诉罪名与判决罪名不相关的名号司法风险。为此,检察官们决定尽快再补充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马上再去收集固定具体证据,查证有哪些证人可以证实这些矿石究竟是从哪里来,从这个方向,我们又找到了一些证人证言。”李姗姗说。

  法院判决

  作出罪责刑相适应刑罚处罚

  2018年12月22日9时30分,对该团伙的审理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17名被告人在法警押解下进入法庭。马海昆、胡云岗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在法庭被逐一还原,涉嫌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包庇等犯罪事实也在法庭的主持下有条不紊地进行审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马海昆等17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2018年12月29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马海昆、胡云岗等10人的非法采矿行为,无任何开采方案,野蛮开采,造成矿产资源和森林资源破坏,严重损害滇池流域生态环境,依法应从重惩处。

  被告人年云学、刘东辉等5人明知他人长期非法采矿而予以包庇,并在他人因犯罪被调查后作假证明,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对马海昆等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对被告人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磷矿石12.6万余吨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继续追缴涉案销售磷矿石违法所得740余万元。

  释法

  采矿须依法不得触“红线”

  “非法采矿罪这个罪名,是规定在我国《刑法》的破坏环境资源罪这一章之内,在犯罪学理论上把其归为环境犯罪。很多人以为,其仅只是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没有批准采矿但是采了,就是普通犯罪,但其实还不完全是这样。”卢义颖说,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想合法开采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而且开采一定要有序,开采到一定程度需要覆土植被,恢复生态环境。偷采盗采矿产资源均属于无序的非法开采,对生态资源的破坏是不言而喻。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滔表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对非法采矿罪作出了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行为人非法采矿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其他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诸如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等。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不仅应当避免非法采矿的刑事风险,在采矿过程中,还应该注意防控其他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杨滔说。(记者李艳)

责任编辑:钱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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