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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财政体制改革】云南省民政厅等4部门和机构“三定”规定印发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0日 20:54:05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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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云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以上部门、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出规定。

  根据以上“三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是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根据以上“三定”,省民政厅设下列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处、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区划地名处、社会事务处、养老服务处、儿童福利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处)、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离退休人员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21名。

  省财政厅内设机构有办公室、研究处、综合处、法规处、税政处、预算处等24个处(室)和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社会组织党建办)、离退休人员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314名。

  省人社厅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就业促进与农民工工作处、劳动保障监察局等21个处(室、局)和直属单位党委(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224名。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金融稳定处、金融一处、金融二处、金融三处、金融四处和机关党委(人事处),机关行政编制63名。

  附:4部门和机构“三定”规定全文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省地方金融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地方金融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和金融运行情况。提出促进金融业稳定、发展与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

  (二)负责根据授权监督管理地方金融市场主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强化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省人民政府与中央驻滇金融管理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支持驻滇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引导和鼓励在滇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服务。协调推进企业直接融资、企业上市有关工作,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牵头推进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协调推进地方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建设,协调推进金融招商、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按照要求组织有关考核和奖励工作。

  (四)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整顿规范地方金融秩序。组织研究提出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政策建议。承担云南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统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依授权组织、协调、指导地方金融机构重大风险和案件的调查处理。牵头建立完善地方金融风险监测、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体系,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协调落实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

  (五)负责承担云南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和标准。指导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对州(市)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有关监督管理和防范处置风险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依据授权配合做好管理协调省属金融机构的有关工作。协助指导全省金融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档案、机要、保密、外事、政务服务及信息化等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绩效考核、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后勤服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统筹机关综治维稳和信访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研究起草地方金融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负责统筹地方金融改革有关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各项工作,推动地方金融法制环境建设。负责机关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工作,承办机关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审核等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地方金融综合统计,开展金融形势分析、地方金融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研究。负责承办地方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地方金融开放合作,承办地方金融对外交流合作具体工作。

  (三)金融稳定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州(市)整顿规范地方金融秩序、开展专项整治。研究提出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政策建议,统筹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监测、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体系,统筹协调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负责配合推进全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承担云南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系省公安厅金融犯罪侦查总队,统筹组织协调地方金融重大专项检查核查事项,协调地方金融机构重大风险和案件的调查处理。承担强化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配合推进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四)金融一处。负责联系在滇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研究拟订促进银行保险业发展的措施建议。承办在滇银行保险业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政府与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引导金融机构服务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指导配合地方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设立、改制、重组、退出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属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地方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重大金融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协调配合处置省属地方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风险。

  (五)金融二处。负责联系在滇证券业监督管理部门,研究拟订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措施建议。承办在滇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推动企业上市有关工作,推动企业直接融资。组织开展政府与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引导金融机构服务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指导配合地方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的设立、改制、重组、退出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属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地方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重大金融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强化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社会众筹机构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配合处置省属证券期货金融机构风险,负责所监管机构的信访维稳和风险处置工作。

  (六)金融三处。按照中央统一规则,拟订小额贷款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信访维稳和风险处置工作。

  (七)金融四处。按照中央统一规则,拟订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全省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信访维稳和风险处置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宣传、干部管理、人才和教育培训工作。联系指导金融机构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63名。设局长1名(正厅级),副局长4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8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统筹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全省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和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有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实施办法,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实施办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滇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组织拟订全省表彰奖励政策,综合管理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授权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有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承办省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手续。

  (十三)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与云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云南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第四条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

  办公室设秘书科、财务科、行政科。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改革推进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重要文稿起草、协调专家咨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有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统计、信息规划、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含厅管干部离任审计)、有关援助贷款项目等工作。

  (四)就业促进与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全省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措施,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

  (五)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承担省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事宜,承担“三支一扶”有关工作。

  (六)职业能力建设处。组织拟订全省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指导开展技工院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落实职业分类政策和职业技能标准。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管理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和“科技兴乡贡献奖”评选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滇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厅人才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九)劳动关系处。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实施办法,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实施办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十)工资福利处。拟订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工作。负责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负责省直事业单位人员提前(延迟)退休的核准工作。

  (十一)养老保险处。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完善养老保险统筹和基金管理办法,健全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承担省本级企业职工提前(延迟)退休核准和企业年金备案工作。

  (十二)失业保险处。拟订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三)工伤保险处。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监督落实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

  (十四)农村社会保险处。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拟订有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十六)调解仲裁管理处。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十七)信访处。负责来信来访工作,综合分析、反映信访动态,督办重要来信、来访事项,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宜。

  (十八)劳动保障监察局。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州(市)、县(市、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处理劳动者维权事宜,处置有关劳动保障突发事件。

  (十九)省表彰奖励办公室。组织拟订全省表彰奖励政策,综合管理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授权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表彰奖励活动。承办省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手续。

  (二十)对外交流合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办的有关涉外事务,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合作事项,承办“滇沪合作”和“省院省校合作”人才培训项目,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有关工作。

  (二十一)行政审批处。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监管、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放管服”改革和窗口单位作风建设等工作。

  直属单位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224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9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直属单位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7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副主任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8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省财政厅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云南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加强财源建设和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为全省人才工作提供财政政策保障。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

  (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职责。编制年度全省和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省和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省级预决算公开。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拟订地方财政体制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按照分工负责地方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组织起草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地方税收政策调整建议。拟订地方税制改革方案,提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照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库现金管理职责。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国内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职责,提出全省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和债务结构调整建议,指导和监督州(市)、县(市、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七)按照规定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编制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拟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八)拟订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动。审核并汇总编制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提出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的建议。

  (九)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监缴省本级国有资本收益。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省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二)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多双边财经对话,开展财经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管理多边开发机构、外国政府的贷(赠)款。

  (十三)负责管理会计工作。拟订会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提升财政服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州(市)、县(市、区)财政关系。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收体系。

  3.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云南省财政厅负责地方税收政策管理,组织拟订地方税收政策和调整方案,审核其他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税收政策条款。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负责税收政策的执行、税收的征收管理,配合做好地方税收政策制定、调整工作,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与云南省财政厅加强税收征管信息数据共享。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云南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执收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处置)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云南省财政厅及时共享。

  3.金融管理职责分工。云南省财政厅负责制定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务预算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防范、处置地方金融风险,拟订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与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定发布有关监管政策时,及时向云南省财政厅通报。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云南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配置审核、清查登记、处置调配等工作,接受云南省财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条  云南省财政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宣传、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办公室设秘书科、财务科、行政科。

  (二)研究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研究经济社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财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建议。拟订中长期财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深化财税改革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管理财政数据。牵头云南财政智库建设工作,构建财政决策支撑体系。

  (三)综合处(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承担所联系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工作。拟订收入分配、住房改革、彩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表彰奖励事项有关工作。

  (四)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拟订财政地方性立法规划,组织起草财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负责云南省财政厅涉法事务和文件合法性审核,组织财政普法工作。牵头财政行政审批事项,承担政务服务窗口工作。

  (五)税政处。拟订地方性税收法规草案,开展地方税体系构建研究、税源调查分析工作,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根据国家授权,负责有关免税指标的管理。

  (六)预算处。拟订预算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汇总年度全省财政预算。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平衡。承担中央对省财政转移支付接收工作。负责财政结算。承担省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

  (七)债务管理处。拟订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承担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承担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信息公开等工作。组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

  (八)基层财政处。拟订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对州(市)、县(市、区)转移支付工作。承担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工作。建立州(市)、县(市、区)财政运行激励约束机制。指导乡镇财政能力建设。

  (九)绩效管理处。拟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牵头共性绩效指标建立、绩效目标审核批复和绩效信息公开工作。承担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省级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和州(市)、县(市、区)政府财政运行情况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结果在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等方面运用的建议。

  (十)国库处。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和分析预测。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管理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账户。牵头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

  (十一)经济建设处。承担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能源、粮食和物资储备、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牵头拟订支持经济发展、工业化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财政政策,提出有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省级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审核省级基建资金预算。承担应急管理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财政工作事项。

  (十二)行政处。承担党委政府机关、群团组织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拟订公务用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因公出国(境)等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

  (十三)政法处。承担政法、军民融合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办理驻滇解放军、武警部队有关经费事项。牵头办理军民融合发展工作涉及财政事项。管理全省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十四)科教文化处。承担宣传、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支持教育改革、创新云南建设、文体旅融合发展等方面财政政策。

  (十五)社会保障处。承担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督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六)资源环境处。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拟订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协调建立健全财政生态补偿机制。

  (十七)农业农村处。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拟订财政支农管理办法。牵头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村综合改革等有关工作,统筹安排有关资金。

  (十八)资产管理处。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按照规定拟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组织起草年度全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报告。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财政政策。承担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九)金融处。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拟订地方金融企业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财务制度。承担财政政策、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有关工作。拟订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承担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有关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等有关业务。监管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起草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单项报告。拟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制度政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政策。

  (二十)对外合作处。承担商贸、外事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研究分析国际、国内财经合作重大问题和政策,拟订支持对外开放、商贸发展方面的财政政策。承担与国际、国内区域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开展财经合作的协调组织工作。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二十一)政府采购管理处。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及有关制度并监督管理。审核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审批省级政府采购有关事项。备案政府采购事项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受理省级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负责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事项进行考核。

  (二十二)会计处。负责全省会计行业、会计人才管理。牵头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组织推进政府会计制度改革。

  (二十三)财政监督处。拟订财政监督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承担预算管理有关监督以及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等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二十四)非税收入管理处。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及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征收管理、收缴退库、分析研究等有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社会组织党建办)。承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全省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314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7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6名(云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由副厅长兼任),正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总会计师1名、总经济师1名、督查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6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社会组织党建办领导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副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云南省财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8日起施行。

  云南省民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省民政厅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云南省民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标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州(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省级直接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负责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云南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云南省民政厅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云南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云南省民政厅会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云南省行政区划图。

  3.与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云南省民政厅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  云南省民政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综治维稳、信访、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组织重要文件、文稿起草。组织协调民政改革发展重要问题调研。统筹协调机关信息化建设。承担民政信息管理、信息公开、新闻宣传及发布等工作。

  办公室设秘书科、宣传科、信访科。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牵头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统筹协调“放管服”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财务规章。监管民政事业资金。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四)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州(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五)社会救助处。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有关办法。

  (六)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符合政策的离职半脱产原大队干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建国前入党农村老党员和城市无工作、无退休待遇老党员定期生活补助以及村干部待遇等有关工作。

  (七)区划地名处。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负责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八)社会事务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有关工作。协调省际和州(市)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九)养老服务处。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工作。

  (十)儿童福利处。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处)。拟订全省民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有关管理工作和指导任务。

  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负责省级直接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负责省级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21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5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社会组织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社会组织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副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云南省民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8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何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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