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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涉及工资支付、轿子山保护、城镇绿化的三条例年内施行 每年1月和6月为植树月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1日 08:28:00  来源: 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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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我市涉及工资支付、轿子山保护、城镇绿化的三条例年内施行 每年1月和6月为植树月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将分别自今年9月1日、7月1日和8月1日起施行。同时,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将废止。

  拖欠工资可能被处以

  10万元以下罚款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戚永宏介绍,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顽症,欠薪主体和行为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此,《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新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增加了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专户管理、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及对不执行实名制管理、专户管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用人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要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要提前支付。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领域招用劳动者的企业为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法定假期,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违反规定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超过3个月或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用人单位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轿子山核心区、缓冲区

  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16456公顷,为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对象是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以长苞冷杉林、高山柏林、高山松林、黄背栎林、高山杜鹃林等为代表的植被类型及森林生态系统;以冰蚀地貌为主的第四纪冰川遗迹;以普渡河支流及晓光河源头为主的水源涵养地;其他需要加以特殊保护的对象。条例明确了保护区内生产经营活动管理、进入轿子山的车辆路线管理;核心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设施,要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

  新建居住区

  绿地率不得低于40%

  为持续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对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线管理和绿化指标等要求作了细化和规范,针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绿地率,要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40%,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老旧居住区改造不低于25%;商业、商务用地不低于20%;行政办公、文化设施、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用地不低于35%;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30%。明确行道树要求、绿化方案审批权限、施工资质和“异地绿化补偿费”取消后的监管措施,增加了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内容。同时,规定每年的1月和6月为植树月。

  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两条例废止

  修订后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相关事宜作出明确规定,其内容已覆盖《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内容。且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取消收费许可证后,《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中有15条内容与现行政策及《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不符。

  同时,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对房屋等不动产权属的登记原则、主体、程序、要件、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大部分内容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相一致。我市已于2016年6月30日起对不动产权属登记工作做出了相应调整,《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已无保留的必要。

  因此,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对《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副市长王冰出席会议。(记者 杜仲莹)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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