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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2日 05:01:36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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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 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履行滇中引水工程项目法人职责,承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二)制定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措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研究提出工程有关重大问题的解决建议。

  (三)研究提出滇中引水工程建设及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滇中引水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组织滇中引水工程单项验收、阶段性验收、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有关工作。

  (四)组织滇中引水工程项目招标、合同管理及机电设备物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滇中引水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组织协调推进滇中引水工程规划落实,组织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负责滇中引水工程项目一般设计变更审查审批和重大设计变更审核报批。负责统一协调推进、督促滇中引水工程二期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滇中引水工程施工影响区域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七)组织滇中引水工程日常监督检查、内部审计和稽察有关工作。

  (八)在工程建设期受省国资委委托对省滇中引水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履行股东职责并对该公司进行监管。

  (九)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牵头组织档案管理工作。联系对接分局和公司管理工作。

  (二)建设管理处。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年度工程实施方案。牵头研究和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牵头负责对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执行工程建设程序,指导直属分局开展工程现场管理。牵头组织各阶段验收工作,配合做好专项验收工作。牵头组织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行政事业经费和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测统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

  (四)合同和法规处。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合同的谈判、审查和合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政策法规工作。牵头组织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及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

  (五)机电物资处。编制并组织实施工程统供材料供应计划。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期间招标采购的机电设备、物资的管理工作。

  (六)质量安全监督处。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分局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工程技术处。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管理工作,承办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审批和重大设计变更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工程科研项目管理,承担滇中引水工程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负责统一协调推进、督促滇中引水工程二期工程前期工作。

  (八)环境与征地移民处。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施工影响区域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承担工程用地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协调、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征地拆迁安置主体责任。

  (九)审计稽察处。负责对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管理,组织对机关和直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组织对工程决算进行内部审计。负责组织开展对工程建设管理、财务管理、资金安全等的监督检查。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领导机关纪委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指导公司基层党的建设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9名。设局长1名(正厅级),副局长4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会计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郭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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