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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2日 05:02:30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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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全省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省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组织协调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省级应对重特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特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各州(市)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州(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部署,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区域交流与合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应加强、优化、统筹全省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编制省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有关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省级应对重特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特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气象局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云南省水利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旱灾害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云南省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云南省水利厅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云南省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5)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和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6)必要时,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以云南省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有关防治工作。

  2.与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制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厅党组日常工作。

  (二)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和机制,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新闻宣传处。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

  (四)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五)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统筹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省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省级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省级应对重特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全省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六)火灾救援管理处。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处。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九)安全生产基础处。负责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程、标准、规范,指导监督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十)安全生产执法处。承担非煤矿山、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有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性的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救灾和物资保障处。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十三)行政审批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重大政策研究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应急管理系统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工作。

  (十四)规划财务处。编制全省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十五)调查评估和统计处。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

  (十六)科技和信息化处。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非煤矿山处。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选矿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程、标准、规范,指导监督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政治部。协助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政治部日常工作由机关党委(组织人事处)等承担。

  机关党委(组织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负责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机关行政编制111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5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厅级),安全生产监察专员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总工程师1名、安全生产监察员4名、应急指挥员5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郭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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