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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彝良规范个人建房用地审批 :城市规划区内人均不得超过20平米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3日 19:29:00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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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网讯(记者 熊强 通讯员 邓鸿雁 刘婷)近日,云南昭通市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彝良县个人建房用地审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容包括个人建房用地的概念、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标准、审批流程以及建设用地监管等,规定县城总体规划严控区(控制性规划)范围内,原则上不予规划和审批新增个人建房用地。此《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建房用地管理,科学规划县城规划区和村庄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

  什么是个人建房用地?《办法》规定,是指该县范围内合法使用或经依法批准,用于建设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县城总体规划严控区(控制性规划)范围内,原则上不予规划和审批新增个人建房用地。

  《办法》指出,个人建房用地审批主要分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两种类型。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彝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彝良县县城规划和乡(镇)集镇规划;不在各类保护区范围内;不在地质灾害点范围内;所占土地无争议;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已处理结案。另外,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还需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城市规划区内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户均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人均不得超过30平方米,户均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申请人必须是户主,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异地拆旧建新的,须签订旧宅拆除协议。

  《办法》强调,申请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国有建设用地都须提交书面申请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有资质的作业单位出具的带坐标(国家标准2000)和地类属性的宗地图、占用林地须有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证明材料等。同时,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还需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权利证书等)、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查报批表、村委会及乡镇出具的同意申请宅基地的材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申报材料;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审批还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办法》明确,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需经村民小组同意并报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等程序。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由县国土资源局按批次组织农村集体农用地转用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审批,需经建房所在村(社区)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属于县城规划区内的,需乡(镇)人民政府、国土、城管、住建部门现场勘查)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申请人需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作业单位进行勘测定界,编制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件,并缴纳报批相关费用;县国土资源局按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程序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批复推进后续工作。对于个人建房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以及土地征收报批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审批报件和供地方案,用地面积在0.4公顷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用地面积0.4公顷及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办法》要求,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房屋结构、层数、层高、风貌等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房屋设计或扩大用地面积。同时,农村村民宅基地属于拆除异地建设的,需签订《旧宅拆除复垦协议》,并对旧宅进行拆除复耕复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个人建房用地与地质灾害搬迁避让、易地扶贫搬迁、土地整治等项目相结合,优先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个人建房建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国土、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房主再按照不动产登记要求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

责任编辑:邓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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