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已经全面启动了,这是一次对云南省经济发展水平的详细大调查,是摸清经济“家底”的重要方式。对于经济普查相关的法律问题你知道多少呢?
第一问:经济普查与哪些单位和人有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是经济普查对象。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初步测算,全国现在约有3000万个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还有近6000万个体经营户。经济普查一般采用对普查对象进行全面调查的方法。为减轻小微企业的调查负担,同时也减轻基层普查工作量,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也会采用抽样调查。此外,为进一步减轻经济普查对象负担,经济普查还将充分利用政府部门日常积累的行政记录和行业协会数据等资料。
第二问:经济普查对象可以拒绝参加经济普查吗?
答:经济普查对象不应当拒绝参加经济普查。从法律角度来说,经济普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开展的依法行政管理工作。《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普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普查所需的资料,这是法律确立的普查对象的义务。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经济现状的准确掌握是确立宏观经济政策的基础,经济普查的每一个数据都与最终国家经济调控政策紧密相关,与每一个经济个体发展前景紧密相关,这是经济发展中每个发展个体的客观需要。如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事关每一个经营者利益,税收政策的紧缩与放松正是基于经营者的税收现状及未来趋势来制定的。如果许多经营都拒绝提供经济普查资料,就难以对经济发展中税收的现状进行准确界定,也就无法对未来税收政策作出正确判断,最终承受后果的,仍旧是经营者。
第三问:在以往的普查中,出现过少数普查对象虽然参加经济普查,却对普查所需数据随意填写,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开展经济普查的基本要求就是真实。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经济普查中,下列情形均属于不如实填写,如在经济普查要求填报的数据栏均填写“0”或空白;如正常经营多年的饭店,房租每年3万元,雇用了两名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工资4万元,填报的每年的营业收入仅仅为2万元,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第四问:拒绝提供或胡乱提供普查数据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统计法》规定,作为统计普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等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2016年,国家统计局与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国土部门、税务部门等27个部委联合发出了《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同时规定了《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法律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企业及有关人员将给予公示。因为统计严重失信被予以公示后,企业将面临来自于27个部委的联合惩戒。因此我们呼吁广大普查对象,请您认真配合经济普查。
第五问:普查对象申报的普查数据会被泄漏吗?
答:普查对象申报的普查数据不会被泄漏 。《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均明文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经济普查中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
《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泄露统计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问:普查结束后,有关部门会不会利用普查对象填报的真实数据为依据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
答:《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将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经济普查中获取的普查对象资料是不能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能作为其他单位对这些单位进行处罚的依据,这是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的法定义务,我们将严格履行。此外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和单位,也将依法予以处分处理。
第七问:经济普查中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怎样对经济普查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普查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怎样反映?
答:根据《统计法》规定,普查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统计法实施条例》同时规定,普查对象有权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欢迎广大普查对象、社会公众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进行监督,发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涉嫌违法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请及时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举报。
省经普办举报电话:0871—65103114
统计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九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