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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我省个税起征点按5000元/月执行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02日 08:20:26  来源: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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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网讯(记者 段晓瑞 通讯员 郭雅 李灵倩)记者从省税务局获悉,我省10月1日至12月31日,将执行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即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起征点)进行扣除,并适用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据悉,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先执行新税法过渡期政策。

  “以月工资收入1万元,‘三险一金’2200元为例,税改前起征点为3500元,适用10%税率,每月需缴纳税款为325元,税改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适用3%税率,每月仅需缴纳个税84元,纳税人每月少缴241元,减税幅度达到74.15%。”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据财政部测算,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纳税人群比例将由现在的44%下降至15%,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将更大,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记者了解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需分段计算:前三季度适用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适用原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四季度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

责任编辑:胡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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