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黄翘楚)6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继续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全面深入推进禁毒战争”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批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有毒贩利用亲生未成年子女运输毒品,毒贩“与时俱进”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并受雇佣运输毒品,也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贩卖少量毒品获刑等案例,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人民法院向全社会表明了云南坚决打击毒品犯罪的态度和力度。
案例1
吴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
——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4340克,数量巨大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出资人民币160万元购买到毒品,欲将毒品贩运至江西老家。同日19时许,吴某某将三个装有毒品的行李包搬到事先停放在勐海县打洛镇宾馆停车场的别克商务车后备箱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该车后备箱的三个行李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8包,共计44340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运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434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吴某某贩运毒品数量巨大,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2
李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向多人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曾向董某某、杨某某、杨某多次零包贩卖毒品。2016年8月31日,梁河县公安局民警在梁河县九保乡旱坝湾公路边将李某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0.9克、甲基苯丙胺0.5克,后在其家中查获海洛因0.4克、甲基苯丙胺2.9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据此,依法对李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3
荣某某运输毒品罪一案
——利用亲生未成年子女运输毒品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30日,被告人荣某某将毒品鸦片捆绑在其儿子排某某(时年9岁)的下腹部,乘坐客车从盈江县盏西镇前往平原镇,当日13时许在平原镇允燕大道环岛下车时被盈江县公安边防大队民警抓获,从排某某下腹部查获毒品鸦片1529.48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构成运输毒品罪。经查,排某某证言证实当天荣某某将毒品捆绑在其肚子上(下腹部)并教唆不要声张,如果被警察查到就说东西(毒品)是别人的,故荣某某辩称其带儿子排某某是去医院看病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荣某某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案例4
陶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贩卖少量毒品,依法属情节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原系镇雄县泼机镇人民政府土管所工作人员。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陶某某在镇雄县城南巷向张某贩卖零包毒品。次日,陶某某在同一地点贩卖100元毒品给张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06克,从张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07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己构成贩卖毒品罪。陶某某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但因其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仍属情节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陶某某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5
李某运输毒品、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一案
——运输罂粟壳、罂粟籽,数量巨大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8日早上,被告人李某驾驶其载有大量袋装罂粟壳、罂粟籽的小型货车从瑞丽市运往昆明市,当天11时25分,途经龙瑞高速公路芒市服务区时被德宏州公安边防木康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检查时,当场从该车货箱及暗箱内共查获罂粟壳680.08千克,罂粟籽1185.1千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大量运输罂粟壳及罂粟籽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运输罂粟壳数量巨大,应依法惩处。据此,对被告人李某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6
姚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一案
——吸食毒品后手持长刀当街威胁他人、驾车冲撞他人车辆、电动车及警车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9日7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吸食毒品后驾驶皮卡车在芒市城区冲撞并导致多辆车辆受损,并手持长刀对着路人及车辆挥舞。当日8时许,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往现场,姚某某又驾车冲向正在依法执行任务的民警和警车,并撞向周边群众,导致多人受伤。公安民警鸣枪示警无效后开枪将姚某某击伤后将其制服。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吸食毒品后在公共道路上以驾车任意冲撞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驾车冲撞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撞击警车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姚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案例7
边某某、王某某运输毒品罪一案
——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并受雇佣运输毒品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被告人边某某、王某某在网络上加入一个网名卖肾的QQ群,为赚取好处费受他人雇佣分头交接运输毒品。同年7月30日,王某某乘坐客车从云南省孟连县至昆明市,途经玉溪市元江县青龙厂检查站接受检查时,民警从其身上查获一张写有“广福路新螺蛳湾灯具市场斜对面广卫立交桥下*栋**号**快运683051**孟连发来的电动车”的纸条,并在其手机里检查到一条已发送的内容为“兄弟不好意思,这几天一直不确定干不干,现在我确定了我干”的短信。民警遂将王某某带往纸条上写明的昆明某快运部,并根据快运单号查获一辆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799克(俗称小马)的电动车。此时,边某某来快运部询问从孟连发来的电动车到了没有,正好是藏有毒品的电动车,民警遂将边某某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二人在事前并不相识,均通过网络与他人接触后,为赚取好处费,受雇佣运输毒品,行为积极。据此,依法对边某某、王某某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案例8
钟某输毒品罪一案
——体内藏大量毒品乘坐飞机运输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钟某采用体内藏毒方式携带毒品海洛因,乘坐当晚23时05分祥鹏8L9604航班由思茅前往成都。当日21时许在普洱机场候机大厅,被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思茅分局民警抓获,随后从被告人钟某体内共排出毒品海洛因共计346.5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钟某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行为积极。据此,对被告人钟某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
案例9
丁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毒品再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1991年丁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1996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03年10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0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
2016年4月25日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昆明市呈贡区金龙超市门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3.2克。后民警在其租住的房间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335.4克,电子秤一台等物品。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售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丁某某主观恶性大,且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丁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10
余某某运输毒品一案
——毒品再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12日余某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广西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2016年10月24日23时10分,怒江边防支队花桥坝边境检查站执勤干警现场对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进行例行检查时,驾驶员余某某逃跑,在逃跑中被抓获,并从余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用雨衣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共计1399.8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毒品进行运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余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处罚,理应深知毒品危害但其仍无悔改,刑满五年内再次运输毒品,主观恶性大,属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体现对毒品再犯、累犯的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余某某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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