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实习记者 龙彦)6月20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在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即日起支持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同等享有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公告》显示,昆明市(昆明市行政辖区)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单位可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到所属的分中心、管理部为港澳台同胞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为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方面,新参加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港澳台同胞,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本市社保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自登记缴存的次年起,每年审核调整一次,核定后的缴存基数,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港澳台同胞如要在昆购买自住住房,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及云南省省级职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同时也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办理。针对跨城市就业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手续。此外,关于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办理的相关业务问题可通过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