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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再调城乡低保标准 最高增60元/月
2018-06-13 07:23:48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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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喜良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会议决定,调整2018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标准。其中,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城市低保标准由510元/人/月调整为57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295元/人/月调整为340元/人/月。

会议明确,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此次调整将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进精准扶贫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农村低保标准稳定高于扶贫标准。

此次调整包括城市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按照《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确定。具体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由560元/人/月调整为590元/人/月;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由510元/人/月调整为570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按照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 确定。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阳宗海风景区由320元/人/月调整为340元/人/月;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由295元/人/月调整为340元/人/月。

特困供养人员标准按照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3倍,分散供养标准按集中供养标准的85%进行测算:集中供养标准从720元/人/月调整为77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从600元/人/月调整为660元/人/月。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议题。

(首席记者杜托)

责任编辑: 钱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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