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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
2018-06-06 08:08:26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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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扎实有序推进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州(市)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县(市、区)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分年度实施计划、责任部门、资金筹措、村民参与机制等内容。各州(市)要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并报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核;各县(市、区)要在2018年7月底前将实施细则报州(市)备核。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并将本实施方案中的工作目标、建设任务、体制机制创新等作为督导评估和安排省级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开展示范推广。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开展试点示范,总结提炼出符合当地实际的环境整治模式和方法,以及能复制、易推广的建设和运行管护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引导各地区建成一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

(三)稳步推进整治工作。根据典型示范地区整治进展情况,集中推广成熟做法、技术路线和建管模式。省级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检查、评估和督导,确保整治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财力和工作实际,扩展治理领域,加快整治进度,提升治理水平。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落实“中央部署、省负总责、州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实施主体,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做好监督考核。州(市)党委和政府要做好组织推动、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强化县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各地区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生态扶贫搬迁等相关项目时,要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考虑、同步推进。成立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各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项目支持,指导帮助各地区开展项目申报,并督促项目实施;省财政厅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做好省级资金筹措、安排和监管工作,编制资金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按照《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的年度目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争取国家环保资金项目支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农村卫生厕所宣传工作,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和健康教育全覆盖相关工作;其他省级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推动督促指导。

(二)建立督查检查考核验收工作机制。要健全完善督查、部门联动、宣传、培训等工作机制,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各项重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州(市)每年一考核,省级三年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县乡两级要签订责任状。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并重点对旅游特色型、美丽宜居型村庄建设组织考核验收,对提升改善型、自然山水型、基本整洁型村庄建设进行抽查;州(市)重点对提升改善型村庄建设组织考核验收,对自然山水型、基本整洁型村庄建设进行抽查;县级在抓好旅游特色型、美丽宜居型、提升改善型村庄建设工作的同时,重点对自然山水型、基本整洁型村庄建设组织考核验收。省级各牵头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定期组织督导评估,评估结果报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通报州(市)党委和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强化激励机制,督查评估验收结果与省级支持资金挂钩。

(三)完善治理标准和法治保障。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技术、施工建设、运行维护等标准规范。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研究推进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地方立法工作,明确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基本要求、政府责任和村民义务。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乡村清洁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营造浓厚氛围。组织开展农村美丽庭院评选、建立环境卫生光荣榜等活动,增强村民保护人居环境的荣誉感。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制作刊播富有乡土气息、符合农民审美情趣的优秀公益广告,多形式、全方位宣传推广各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先进典型,激发农村基层干部、广大村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 赵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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