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自然)6月4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2018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2018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将进行调整,调整之后,缴存基数上限为19088元/月,缴存基数下限分别为:一类区为1570元/月,二类区为1400元/月。
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有调整 缴存比例不变
《公告》中指出,昆明市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按照昆明市统计局提供的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2018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为19,088.00元/月,凡月工资收入超过19,088.00元的职工,按19,088.00元的月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低于19,088.00元的职工,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月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行政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不能列入月缴存基数计算。
而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社保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因此,2018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分别为:一类区为1,570.0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二类区为1,400.0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
此外,《公告》中进一步明确,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后,2018年本通知下发前,少缴的单位,可进行补缴。
算算账:每个月缴多少?
根据公告,2018年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比例仍然为1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元计算)+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同时结合今年5月份,国家三部委发布的《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指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
可以算出,昆明市一类和二类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金额:即,最高金额:19088元*12%*2=4581.12元;一类地区最低金额:1570元*5%*2=157元;二类地区最低金额:1400元*5%*2=140元。
附:
关于调整2018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及《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2018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存工资基数上限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昆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构成或者本市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确定)。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照昆明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7年昆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6,350.00元,月平均工资为6,362.50元。因此,2018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为19,088.00元/月,凡月工资收入超过19,088.00元的职工,按19,088.00元的月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低于19,088.00元的职工,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月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行政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不能列入月缴存基数计算。
2018年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比例仍然为1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元计算)+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
二、缴存工资基数下限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社保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云南省社保部门提供的数据,2017年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为1,570.0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二类区为1,400.0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因此,2018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分别为:一类区为1,570.00元/月,二类区为1,400.00元/月。
三、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调整相关事宜
(一)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后,2018年本通知下发前,少缴的单位,可进行补缴;
(三)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既不得高于缴存基数上限,也不得低于缴存基数下限。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建金[2018]4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现就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区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职责分工,周密组织实施,加强政策解读,切实抓好落实。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于2018年6月底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