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
(十九)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耕地开垦费、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以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各类资金投入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的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均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二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土地整治。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获取合理的土地收益。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鼓励采取流转、整体移交等方式,通过引入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增加当地群众就业机会,助推脱贫攻坚。
(二十一)建立耕地保护激励补偿机制。积极推进涉农资金整合,综合考虑耕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状况、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以及耕地保护任务量等因素,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鼓励地方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发放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
(二十二)推进耕地休养生息。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深施肥料、粮豆轮作套作的保护性耕作制度,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平衡土壤养分,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多措并举保护提升耕地产能。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不得减少或破坏耕地,不得改变耕地地类,不得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十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将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逐步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六、强化组织领导与监管考核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强烈的耕地保护意识,切实担负起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耕地保护的关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强化过程监管,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保护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承担起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形成保护耕地合力。
(二十五)严格监督检查。全面加强耕地保护监督检查,完善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制止毁坏耕地或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行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监管,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强化土地整治项目监管,严肃查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违规行为。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数据与信息部门共享机制。
(二十六)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完善执法监察保障、执法责任追究和防范违法共同责任机制,强化日常执法监管,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严禁以罚代刑,坚决遏制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强化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第一时间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意识,推进建立村级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员和巡查信息员制度,加强基层综合执法,形成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十七)严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探索编制土地资源资产负债表,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制定完善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全面检查和考核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将国家下达我省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逐级分解下达到州(市)、县(市、区)政府,作为考核依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