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耕地建设性保护
(九)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建立科学统一、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全面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省中低产田地改造暨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将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州(市)、县(市、区)政府予以落实;省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和烟草等部门根据建设任务,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上图入库、统一监管考核。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
(十)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农业结构和种植业结构调整不得破坏耕作层,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州(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有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加强耕地坡改梯、旱改水、土地平整及土壤培肥改良等,鼓励将劣质低效园地改造为耕地。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石漠化耕地整治、坡耕地改造等,推进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强化土壤肥力保护。以坝区和15度以下低丘缓坡区为重点大力建设高产稳产农田,有效提高全省耕地质量和产能。
(十一)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开展区域耕地质量潜力评估,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每年对全省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完善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成果更新,强化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结果应用。
(十二)加强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生态保护。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将污染土地开垦、复垦为耕地。加大工程建设和矿山土地复垦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妥善处理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阶段,应充分论证项目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统筹实施水土保持、石漠化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增强耕地的保土、保肥、保水能力,着力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四、改进耕地占补平衡
(十三)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执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的占补平衡制度,按照建设占用耕地的地类面积、质量等别等落实对应的补充耕地项目和提质改造项目,做到补充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水田面积不减少。
(十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确实难以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县(市、区)政府是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要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
(十五)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县域内难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应在州(市)范围内调剂补充,仍难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省域内调剂补充。由于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指标缺口的,可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建立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十六)拓宽耕地后备资源范围。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补充耕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土地整治规划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统筹衔接,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将国有林场和生态保护红线以外、坡度在15度以下的其他无立木林地和宜林荒山荒地纳入耕地后备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市、区)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
(十七)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的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和质量评定。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及时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管理,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准确。对在15度以上25度以下坡地、高海拔等生态脆弱区进行耕地开发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充分论证,确保耕地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和谐统一。
(十八)完善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制度。根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区域、地类、质量状况等,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地类、不同质量等别的差别化耕地开垦费标准。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补充耕地,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