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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丽江“三环节”确保执纪监察在纪法轨道上运行
2018-06-01 04:08:37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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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丽江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和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四项制度”的规定,在线索排查、提高证据质量、畅通纪法衔接等环节上下功夫,确保执纪监察在纪法轨道上运行。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贯彻落实“四项制度”与执纪监督监察同思考、同谋划、同落实,以问题线索三级集体排查要求为遵循,案件管理室及时分流监察委成立后收到的问题线索,由执纪监督室召开室务会议集体研究、分管领导召集研究、书记专题会议集体研判,提出处置意见,明确责任人和办结时限,对案件的进度及时进行提醒和督促办理,确保问题线索处置不拖延不积压。1月至4月,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反映问题线索206件,立案审查81件涉及97人,其中县处级7件7人,乡科级23件36人;给予处分89人。

为使证据合法客观、确实充分,丽江市通过“提前介入”排除非法证据,把好证据“入口关”;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和旁听庭审,把好证据“标准关”。今年以来,已有12名调查、审理人员参加庭审旁听。市纪委监委案审室还牵头开展了全市案件质量检查,发现并指出7类81个问题,并对4件“病案”进行复查整改纠正。此外,丽江市还汇编了《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理实务》,收录有关证据标准,并专门围绕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等开展讲座,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

在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监察对象同时存在违纪问题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严格按照程序,形成执纪审查、职务违法犯罪调查两份报告,审理室对两个报告同时审核,做到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并行不悖。着眼于审查调查与职务犯罪案件有效衔接,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办理涉嫌职务案件的试行办法》,确保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有序、有效衔接,实现程序上的相互贯通。

(记者 杨富东 通讯员 秦明媛 杨丽丘)

责任编辑: 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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