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2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精神,现就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省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并负有管理职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是省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
在省委领导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企业国有资产法正确实施,初步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查制度,多次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和深化改革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有所加强。省人民政府不断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产权日益明晰,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逐步理顺,会计统计等基础工作显著加强。但也要看到,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工作程序不够规范,内容覆盖不够完整,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有待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我省落实中央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省委、省人民政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人民群众期待,对于增加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对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管好人民共同财富、加强人大监督职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省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加强人大和全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造福全省人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中央和全省工作大局,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的重大决策部署。
——坚持依法依规。贯彻实施宪法和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云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报告、依法监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实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坚持问题导向。从制度建设和技术创新入手,着力解决国有资产底数不够清楚、管理不够公开透明、人大监督所需信息不够充分和监督不够有力等突出问题。
——坚持稳步推进。以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为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分类施策,区分全省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不同情况,逐步扩大报告范围、充实报告内容,实现全口径、全覆盖,不断提高监督实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