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昆明赛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好医生攀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昆明赛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赛诺公司)
被告:四川好医生攀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好医生攀西公司)、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好医生集团公司)
【案情】“康复新液”系药品通用名称,是以美洲大蠊为原料通过提取、分离、精制而成康复新的原料药,再由原料药加辅料配制而成的合剂,临床上应用于烧伤、烫伤及各种创面,内服治疗胃、十二指肠溃疡等疾病。l985年10月,昆明军区制药厂取得生产“康复新”及康复新滴剂”药品的批准文号,后“康复新滴剂”更名为“康复新液”,并被认定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此后,赛诺公司延续了对所生产“康复新液”的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审批和药品再注册审批工作,现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253020054号。l999年lO月,四川佳能达攀西药业有限公司申请的“康复新液”经认定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此后,好医生攀西公司延续了对所生产的“康复新液”的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审批和药品再注册审批工作,现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51021834号。除赛诺公司、好医生攀西公司外,全国范围内还有两家企业取得了生产“康复新液”的药品批准文号。
2016年,好医生攀西公司、好医生集团公司与大理大学等七家单位以“创新中药康复新液效应物质基础及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申请国家科技进步奖,在相关推荐单位意见中有该项目“研制出国内首个具有创面修复功能的中成药康复新液”的表述。上述内容可以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网站公告中查询。2016年7月,在好医生攀西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好医生康复新液”上发布了一篇标题为“康复新学院:中药创新发展,好医生康复新液誓做中医药复兴的领军者”的文章,文章中有好医生康复新液“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显奇效,快速治愈了参战将士的烧伤烫伤等难治愈创面”的表述。赛诺公司以两被告发布虚假宣传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赛诺公司是全国康复新液药品的首家研发及生产企业,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并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赛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法律基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赛诺公司请求确认其是全国康复新液药品的首家研发及生产企业,这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判断,作出这一判断并不会确定或分配法益,也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调整范围,法院不予审议。两被告向国家科技部提交的申报材料中,相关推荐单位的意见并不能当然的认为是两被告的意见,该申报材料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具有明确性和针对性,未涉及其他主体,不属于有市场经营目的宣传行为。好医生攀西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刊登的文章中出现好医生康复新液“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显奇效”的表述,该表述确与事实不符,在对越自卫反击战期间该公司尚未成立,也不存在生产行为,但从本案被诉文章的传播范围、引发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来看,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上述不确实的描述尚不存在误导市场上的消费者可能。一方面由于两被告及时删除了争议文章,控制了相关内容的传播数量,直至删除前该文章阅读量仅为922次,即便不考虑使用该微信公众号的用户构成情况(事实上必然有一部分用户属于该微信公众号管理人员和两被告的工作人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该次宣传的体量尚且达不到充分接触并影响市场消费者的程度。另一方面,上述微信文章所引发误解的事实虽然提早了好医生攀西公司生产、投放“康复新液”的时间,但并未表现出擅自增强产品功能,进一步引导消费者选择被告的产品或拒绝他人提供的产品的明确暗示。故该描述尚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不符合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好医生攀西公司、好医生集团公司被诉行为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赛诺公司诉讼请求被依法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