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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
云南高院发布2017年云南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8-04-20 15:34:12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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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安宁天天易购网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聚势物流有限公司、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原告:安宁天天易购网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天天易购网公司)

被告:云南聚势物流有限公司(简称聚势物流公司)、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简称速尔物流公司)

【案情】速尔物流公司于2014年通过和聚势物流公司签订《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将其在云南省区域包括注册商标“速尔”、企业标志SURE速尔、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在内的速尔快递经营权授权给聚势物流公司。随后,聚势物流公司又于2014年11月9日通过和天天易购网公司签订《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将其取得的速尔快递业务在云南省安宁范围内的经营权授权给天天易购网公司,天天易购网公司向聚势物流公司支付了特许经营费等费用,但天天易购网公司一直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2016年8月4日,速尔快递网站发布通知,自即日起暂停云南地区的快件中转及派送,开通时间另行通知。2016年10月16日,聚势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育通过与案外人张宝签订《云南省速尔快递经营权转让合同书》,将云南省速尔快递经营权转让给张宝。2016年11月16日,速尔快递网站发布通知,包括昆明市在内的部分地州自即日起开通快递业务。胡育、张宝曾联系天天易购网公司,让其将速尔快递加盟合同进行过渡,但天天易购网公司一直未予回复,速尔快递安宁站点遂未开通。天天易购网公司认为速尔物流公司和聚势物流公司无端中止速尔快递业务三个多月,导致其无法继续经营,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和聚势物流公司签订的《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返还其特许经营费等费用,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聚势物流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提供注册商标“速尔”、企业标志SURE速尔、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天天易购网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按照提供的经营模式进行经营并交纳特许经营费等费用,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双方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在双方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该合同是否因被特许人天天易购网公司缺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而影响其效力。对此,法院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即从事快递业务的主体必须具备特殊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但该规定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管理和规制,违反该规定破坏了国家对快递行业的管理秩序,会受到国家行政制裁,但并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因此该规定应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天天易购网公司尽管没有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但并不否认其所签《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在民法上的效力,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该合同履行。现因速尔物流公司没有提供快递正常流转的经营资源,并且在将速尔快递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时未征得天天易购网公司的同意,天天易购网公司也未表示愿意与第三人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或建立新的合同关系,所以天天易购网公司和聚势物流公司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因无证据表明天天易购网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聚势物流公司应在扣除合同履行期间的特许经营费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天天易购网公司。速尔物流公司并非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 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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