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云南频道/ 经济民生
【知识产权宣传周】
云南高院发布2017年云南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8-04-20 15:34:12   来源:云南网
分享至:

案例六:成都章志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与昭通市昭阳区仁品耳鼻喉医院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成都章志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章志投资公司)

被告:昭通市昭阳区仁品耳鼻喉医院(简称仁品医院)

【案情】上海狼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6914248号“仁品”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医院、保健、医疗辅助、医疗护理等。2012年10月6日,上海狼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核准将“仁品”商标转让给章志投资公司,该公司用“仁品”作为字号在全国范围内投资设立了多家耳鼻喉专科医院。

2016年4月12日,昭通市昭阳区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为昭阳仁品耳鼻喉医院。2016年4月27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昭通市昭阳区仁品耳鼻喉医院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仁品医院将“仁品”相同字样的商标用于其经营场所及宣传资料上。章志投资公司认为仁品医院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仁品医院在医疗经营活动中,将“仁品”字号用于其经营场所及相关宣传资料和广告上,具体体现为:成都仁品耳鼻喉专科医院的网页载有“立仁济世,树品润民”的建院宗旨内容,仁品医院的网页上同样载有“立仁济世,树品润民”字样;仁品医院在昭通市昭阳区街道、建筑物、公交车等物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宣传的内容为“仁品耳鼻喉医院”、“昭通仁品耳鼻喉医院”、“治鼻炎,选仁品”。仁品医院这样做的目的既是要突出“仁品”的显著性,也是要增加“仁品”二字的区分功能;这样使用的效果就使得“昭通市昭阳区仁品耳鼻喉医院”这一名称中的“仁品”字号得以突出,起到指示服务来源、区分服务主体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故仁品医院的行为给章志投资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要以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为前提,章志投资公司与仁品医院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仁品医院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章志投资公司在全国各地投资开办的耳鼻喉专科医院与仁品医院之间确实存在竞争关系,但是,这些企业是独立的经营者,其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其他经营者是否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由其自己提出主张,不能由章志投资公司代替。法院判令仁品医院立即撤除其经营场所、宣传资料和广告中带有突出使用第6914248号“仁品”注册商标标识的内容并赔偿章志投资公司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 自然
扫一扫,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