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康豪经贸有限公司、临沂市圣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南白药集团)
被告:云南康豪经贸有限公司(简称康豪公司)、临沂市圣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圣亚精细化工公司)
【案情】2000年至2010年间,云南白药集团注册取得第1434463号“云白药”、1434498号“云南白药”、第3021571号“云南白药”、第3061674号“云南白药”等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2002年2月8日、3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白药集团下发了《关于“云南白药”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载明云南白药集团注册并使用在中药商品上的“云南白药”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5年1月7日,上海康太王洗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12898608号“白药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2015年2月6日,上海康太王洗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将 “白药杀”品牌及商标转让给康豪公司。
2015年9月,云南白药集团工作人员在超市内购买到云南·白药杀虫剂、云南·白药杀虫系列电热蚊香片、云南·白药杀虫系列蚊香等商品,上述商品上均标注有:“云南康豪经贸有限公司(出品);临沂市圣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在电脑上输入上述商品上标注的网址“www.ynbyscj. com”,弹出“云南·白药杀虫系列”的页面,“联系方式”一栏显示为“云南康豪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其“云南白药”驰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支付赔偿金2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6万元。
经审理查明,云南·白药杀虫剂等商品系由康豪公司生产。
【法院认为】云南白药集团享有的涉案“云南白药”、“云白药”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较强的显著性。康豪公司生产的杀虫剂、蚊香等被控侵权商品与云南白药集团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同属于商品国际分类第5类,两者的销售渠道和销售场所会有重合。康豪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了“云南·白药杀”标识,该文字中“云南”及“白药”从字形、读音、含义均与云南白药集团涉案“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相同,与“云白药”注册商标近似,整体比对视觉效果非常近似。康豪公司的行为,客观上会使相关公众很容易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系“云南白药”品牌的杀虫剂,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造成市场混淆,故康豪公司侵害了云南白药集团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侵权成立,康豪公司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法院综合考虑云南白药集团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康豪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康豪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因素,判令康豪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云南白药集团经济损失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