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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
云南高院发布2017年云南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8-04-20 15:34:12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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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Honda Motor Co.,LTD.)与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Honda Motor Co.,LTD.)(简称本田株式会社)

被告: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恒胜鑫泰公司)、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恒胜集团公司)

【案情】本田株式会社在中国取得第314940号、第1198975号、第503699号“HONDA”系列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2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摩托车、拖拉机以及上述商品零部件等。恒胜集团公司与恒胜鑫泰公司系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2016年6月30日,昆明海关向本田株式会社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关于确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通知》,告知本田株式会社2016年6月28日,昆明海关下属的瑞丽海关查获在申报出口的一批摩托车,商标标识为“HONDAKIT”,数量为220辆,昆明海关认为该批货物可能涉嫌侵犯本田株式会社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要求其于2016年7月3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昆明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担保金壹拾万元。2016年8月22日,瑞丽海关向本田株式会社发出《瑞丽海关关于侵权嫌疑货物调查结果通知书》,告知由恒胜鑫泰公司委托瑞丽凌云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瑞丽海关申报出口的标有“HONDAKIT”标识的摩托车整车散件220辆,申报总价118360美元,目的地缅甸,瑞丽海关经本田株式会社申请于2016年7月12日扣留,经查该批货物系由缅甸美华公司(MEI HUA COMPANY LIMITED)授权委托恒胜集团公司加工生产。对于该批出口的摩托车是否构成侵权,海关难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本田株式会社可以就上述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如海关自扣留上述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即2016年9月20日前)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通知,海关将依法放行上述货物。2016年9月13日,本田株式会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缅甸公民、缅甸美华公司常务董事吴德孟昂在缅甸享有涉案“HONDAKIT”注册商标权,缅甸美华公司及吴德孟昂出具《授权委托书》,由缅甸美华公司委托恒胜集团公司加工生产涉案的摩托车散件,并贴附吴德孟昂作为权利人的“HONDAKIT”注册商标。恒胜集团公司使用“HONDAKIT”商标的行为不可能在中国境内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这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恒胜鑫泰公司及恒胜集团公司在本案中所实施的行为属于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涉外定牌加工通常是指国内生产商经国外合法商标权利人等合法授权进行生产,并将所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至该商标权人享有商标权的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贸易模式。此种模式下的生产行为是否侵害中国国内相关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中,恒胜鑫泰公司及恒胜集团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本田株式会社第314940号“HONDA”文字注册商标、第1198975号“H及图”文字图形注册商标以及第503699号图形注册商标的侵害。首先,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分析,2013年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原商标法五十二条内容进行了修改,由五种行为增加至七种行为,并且将原第一款内容拆分为两项内容,即第一款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第二款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可以看出“容易导致混淆”是新增的内容。根据该条规定,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不同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使之不“容易导致混淆”,这是商标最核心的功能,也是商标的最基本价值。商标法保护商标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确保商标识别功能的实现;判断商标侵权与否的关键,就在于审查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只有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使用行为,才可能发生近似商标使用行为侵害他人商标权的情况,离开这些条件和情形谈论商标侵权没有基础。其次,在本案中,220套摩托车散件均全部出口至缅甸,不进入中国市场销售,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不可能接触到该产品,因此不存在让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问题,没有损害本田株式会社的实际利益,即不具备构成商标侵权的基础要件。再次,商标权具有地域性(也即法域性)特征,在此语境下,我国商标法只能保护在我国依法注册的商标权,保护范围不能延伸到我国领域之外。本案涉及的220套贴牌加工的产品,其流通市场不在中国而在缅甸,恒胜鑫泰公司及恒胜集团公司将HONDAKIT中的HONDA部分的文字突出使用,是否容易导致缅甸国内的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这个问题不在我国商标法可以评判的范围之内。据此,法院驳回了本田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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