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昆明鹏元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飞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原告:昆明鹏元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鹏元科技公司)
被告:昆明飞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飞思科技公司)
【案情】2016年3月,鹏元科技公司、飞思科技公司均参加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快速检测设备采购项目”的投标,鹏元科技公司中标。随后,飞思科技公司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单位及鹏元科技公司作为被投诉人向云南省财政厅进行投诉,云南省财政厅审查发现鹏元科技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电子税票在金额、电子税票号码、缴款日期等方面与实际缴税情况不符,遂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鹏元科技公司认为所有的投标文件应属商业秘密,飞思科技公司持有鹏元科技公司投标文件又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侵犯了飞思科技公司的权利,且鹏元科技公司凭手中持有投标文件四处投诉,在客观上给鹏元科技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影响和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飞思科技公司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投标文件)的行为,在省级报刊上刊登赔礼道歉书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在投标日期截止前为争取中标而按照招标要求和条件制定的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报价及技术方案,决定着投标人是否具有竞争优势、能否中标,在开标之前,竞争对手一旦知悉他人的投标报价及技术方案,便可以有针对性地调整自己的相关报价及方案,以获得较高的中标机会。因此,这些信息无论对于投标人自身还是对于其他潜在投标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能给投标人带来经济利益。故鹏元科技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招标文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飞思科技公司向云南省财政厅投诉的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证明及证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书、生产厂家全国售后服务网点、生产厂家本地化服务能力人员名单、生产厂家售后云南省售后服务机构证明以及《投标人2014年--2015年完成食品药品检测产品的类似业绩》。其中,社会保险证明及证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属于企业的社会公共管理的信息,通过到相关部门或公共信息平台可以进行查询,不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性质,而且也不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不属于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故不属于商业秘密。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书、生产厂家全国售后服务网点、生产厂家本地化服务能力人员名单、生产厂家售后云南省售后服务机构证明等材料,一般是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宣传产品时所附带的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也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即可获得,因此亦不属于商业秘密。飞思科技公司向云南省财政厅投诉的材料未包含鹏元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故法院对鹏元科技公司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