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服务保障及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联系服务。
(一)省人才服务中心设立“千人计划”服务窗口,专项办理服务事项。
符合条件的云南省“千人计划”入选人才,办理《云南省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证》,享有27项绿色通道服务;配偶、子女入职云南省所属事业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按照规定以考核直聘方式办理。凭《绿色通道服务证》,在云南省内机场、高铁站出行(到达),享受贵宾通道服务;本人携父母、配偶、子女进入云南省所属旅游景点,通过“一部手机游云南”办理,最多可免6人门票。
(二)高层次人才直接列为省委联系专家,定期组织国情省情研修考察、健康体检、休假疗养及有关活动。其他专项人才,优先遴选纳入省委联系专家。
(三)加强入选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注重从符合条件入选人才中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选拔德才兼备、拔尖优秀入选人才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
(一)建立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入选云南省“千人计划”的(不含创新创业团队),报省委编办单独核定专项编制予以保障,不占单位原有事业编制,编制专用、人走编收。
(二)入选人才评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单独核定,不受单位职称总数和结构比例限制。
(三)简化引进人才招录程序,到事业单位工作,可按规定以直聘或特设岗位方式引进。入选人才符合规定的,可按照省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办法竞聘相应职位,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聘任)引进单位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四)鼓励用人单位以股权、期权、中长期激励等灵活多样方式,对引进人才予以奖励。入选人才科研经费、设备采购、成果转化、税收支持、离岗创业、兼职、出国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实行政府与用人单位共同分担,以购(租)房货币化补贴、人才公寓为主的人才住房保障。党政青苗人才正式录用后给予1.5万元一次性租房补贴。鼓励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在符合国家规定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九条 引领示范。云南省“千人计划”入选人才,按专业类别,与云南省“万人计划”入选人才整合组建“人才服务联盟”,并入云南省专家服务团行业分团。各分团省级牵头部门定期组织联盟围绕云南省重要发展战略、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程实施,提供可行性论证和智力咨询、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研修访学。入选人才(不含创新创业团队),在最低服务年限期内可申请1次研修访学资助。每年每个专项各按5%左右比例,选送到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研修访学。人才自选国家(地区)、机构、学科、导师、时长,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各专项省级责任部门汇总按比例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定选送,给予经费支持。国内研修访学,每人3个月2万元、6个月4万元、1年8万元;国外研修访学(主要为欧美及发达国家),每人3个月4万元、6个月8万元、1年15万元。研修访学期间所在单位各项待遇不变。
第二十一条 柔性引才。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多样形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弹性使用、软性管理、个性服务,按照云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办法享受有关待遇。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按协议及约定,拟在云南省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每年不少于6个月的,可对应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人文社会科学人才、产业人才、青年人才4个专项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年度汇总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统一向各专项省级责任部门申报最高5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领衔创新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专项,获得最高30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后续支持。入选人才(团队),在云南省连续全职工作最低服务期满后,可选择继续申报已入选云南省“千人计划”专项对应的项目经费支持,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办理;也可选择申报云南省“万人计划”。只可选择一项,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三条 党政青苗人才,享受本办法第二十条“研修访学”政策支持,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转。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责任分工。云南省“千人计划”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省级各责任部门制定(修订)实施细则,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专项、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专项由省科技厅负责;高端外国专家专项由省外专局负责;人文社会科学人才专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产业人才专项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青年人才专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党政青苗人才专项由省委组织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引才方式。
(一)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是引进人才的主体,负责本单位引才工作。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申报云南省“千人计划”。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用人单位,定期赴人才集聚地区、国家举办云南省“千人计划”专场招聘会,举办“云南人才周”活动,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云南行”不少于2次。每年工作经费200万元。
(三)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在发达省区和国外设立招才引智工作站,推荐引进各类人才。引进人才(团队)入选云南省“千人计划”8名以上(不含青年人才、党政青苗人才)、团队4个以上,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审认定,给予每站8万元一次性经费资助,不重复享受“引才伯乐”激励。
(四)实施“引才伯乐”激励。各类机构、个人推荐人才(团队)入选云南省“千人计划”的,每引进1人(1个团队),给予相应引才激励:高层次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10万元;高端外国专家、人文社会科学人才、产业人才,5万元。激励奖金与引进人才(团队)专项一并由人才所在单位申报、把关、审核,通过所在单位兑现并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报评审。云南省“千人计划”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申报评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发申报通知,人才申请、所在单位申报,省级各责任部门组织申报评审,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申报人才(团队)须为申报起始日前2年内引进到云南省工作,或尚未在云南省工作,但已签订引进协议,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到岗工作。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能申报。同一人才(团队)申报云南省“千人计划”同一专项最多不超过2次,同1年度只能申报1个专项。
党政青苗人才按照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招考录用,不组织申报评审。
第二十七条 资金保障。云南省“千人计划”涉及经费,由省财政予以保障。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科学家工作室支持、“引才伯乐”激励经费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项目支持、研修访学、引才活动、招才引智工作站补贴等其他经费,按照分工由省级各责任部门分别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申报评审当年申报经费预算、次年拨付兑现。
第二十八条 管理监督。
(一)省级各责任部门要明确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确保云南省“千人计划”实施的公正性、公信力、透明度。
(二)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入选人才(团队)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同省级各责任部门,加强入选人才(团队)定期考核、绩效评估、跟踪监管,建立退出机制和诚信公告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违反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退出。
(三)入选人才(团队)未满最低服务年限退出的,所有支持经费、引才激励经费全额收回,返还省财政。招才引智工作站推荐引进人才(团队)未满最低服务年限退出的,按每退出1人(1个团队)收回资助经费2万元,直至全额收回8万元。经费收回由省级各责任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收回上缴。用人单位、入选人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管理经费,确保合理合规合法。
(四)入选人才(团队)应按照本办法和引进协议履行责任,主动围绕重大战略需求、面向国内国际科学技术前沿,积极申报各类重大科研项目,在所从事领域开展原创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努力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第二十九条 政策衔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云岭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34号)同时废止,入选“云岭英才计划”4个引才专项的人才相应自动转入云南省“千人计划”各专项。
“云南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专项项目经费支持(不含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和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专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