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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 骨干人员纳入事业编制
2018-03-28 07:21:13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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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云南省各级政府消防队员是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工作,待遇保障相对较低,人员流动性大。现在,这一状况将得到彻底改变。

可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

昨日,云南省政府网站公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对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乡镇消防队标准》,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城市、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确因工作需要,可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具体措施由各州、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商制定,并报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

骨干人员纳入事业编制

意见指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可采用“事业编制+合同用工”方式进行招录和管理,原则上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可为事业编制,其余人员采用合同用工方式纳入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对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的城市、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在当地事业编制总量内核定2名左右事业编制,用于配备队长及业务骨干。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人员配备,规范招收录用程序。合同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收录用,按照《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事业编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公开招聘并报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审查方可录用。

各种待遇予以保障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支出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所需的业务经费、日常运行公用、人员和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意见指出,队伍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执行,消防车运行维护费按照3万元/辆·年标准执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核缴,单位缴纳部分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进行评定。同时,各地要落实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配套经费,研究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对困难地区的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予以支持。

此外,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各级政府管理,其人事、财务管理等由各级政府予以调配,具体可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要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评定不合格的人员,要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对合同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记者 刘嘉

 

责任编辑: 赵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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