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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发布森林防火命令 4月30日前森林防火区禁野外用火
2018-03-06 08:01:38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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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发布2018年森林防火命令,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报警。同时明确,森林高火险期为3月1日至4月30日。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据了解,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其中森林高火险期为3月1日至4月30日。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需落实防火措施,按照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要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烤火、野炊、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此外,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同时,充实巡护力量,增设检查站点,对重点防火区域实行封山管理,对涉林旅游景区实行禁火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森林高火险期公告、禁火令,进行森林防火全民动员。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有火必报、卫星热点零报告和火情信息归口逐级上报等制度。林区毗邻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应急联动机制,落实联防责任。一旦出现火情,各级政府要及时依规启动预案,重兵快速扑救,科学处置,严防扑火伤亡事故和死灰复燃。

省政府明确,各地、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森林防火督查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因责任制不落实、野外火源管控不到位、整改措施不到位、组织扑火不得力等导致森林火灾频发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昆明日报 记者 李丹丹

责任编辑: 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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