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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情况
2018-02-08 17:28:22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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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昆明市政府批转的昆明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只明确了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的责任,没有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2017年3月,昆明市印发了《昆明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同时,明确了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27个部门在环境监管中的责任。

十二、《云南省省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没有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考核内容,《云南省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生态环境质量所占分值下降

(一)省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没有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考核内容,以及《云南省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生态环境质量所占分值下降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2017年1月,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将生态文明考核作为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印发了云南省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规定在省属企业领导班子任期内,企业管理者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落实不力、发生环境污染与重大破坏的,扣减企业管理者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10分,或直接降低考核等次;在县市区党委书记工作实绩量化考核指标中,已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所占权重由5分增加至9分,实行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

(二)昆明市各区市县、开发(度假)区主要工作目标综合考核中,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分值占比2013年至2015年逐年递减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昆明市重新配定2016年度考核权重,加大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指标权重配比,按区位和经济发展状况,分为3个板块进行考核,其中,核心区由2015年的9.2%提高到12%,增幅达30%;拓展区由2015年的8.8%提高到14%,增幅达59%;生态涵养区由2015年8.75%提高到2016年的15%,增幅达71%。实施“一票否决制”,凡生态建设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曲靖市在2011年至2015年对县市区的年度考核中,涉及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的分值比重呈下降趋势,资源环境占考核总分的比例由2011年的7.2%下降为2015年的7%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曲靖市委、市政府制定了《曲靖市2017年度责任制综合考核办法》,明确年度综合考核中生态环境保护占考核总分权重不低于8%,考核指标由2016年的5项增加到8项。曲靖市委组织部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中,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考核内容。

(四)红河州对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个旧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不够,2011年至2013年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分别占环保工作分值的25%、15%、12%;从2014年开始,环保工作只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红河州委、州政府印发《2016年度综合考评实施办法》,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纳入2016年度县市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列为激励项目(扣分项)进行考核评分,将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辖区内水环境污染及大气污染治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一并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考核。2017年起,红河州委、州政府与各县市党委、政府签订《红河州县市委、政府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的领导机制,将23项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市委、政府考核内容。

责任编辑: 钱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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