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云南省人民政府在2013年《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中取消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席会议;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资金未能得到稳定保障
(一)云南在2013年清理协调议事机构时取消了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席会议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2017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的通知,成立了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等26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加强了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编制了全省及州市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资金未能得到稳定保障,多数地方政府没有设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资金。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2017年,省财政安排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1310万元,同比增幅超过1倍,全省16个州市均已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生物多样性战略与行动计划的实施。
二十、由于各级政府没有建立专项资金等问题,《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未得到实施。导致大量应开展环境治理的矿山未得到有效治理,总体治理率仍处于较低水平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9.8285亿元,涉及昆明、玉溪、红河、丽江等4个州市7个项目(分12批次拨款):玉龙县玉湖金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0.0534亿元)、安宁市县街磷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0.15亿元)、澄江县帽天山周边磷矿拱洞山旧城大山片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0.0636亿元)、个旧市重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2.2亿元)、东川区资源枯竭型城市重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1.9亿元)、滇池东岸关停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项目(3亿元)、开远市小龙潭煤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项目(2.4615亿元)。按照有关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来源主要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使用费等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云南省收取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按规定上缴中央后,省级财政通过返还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方式,积极支持各州市县区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等工作。按照12个矿山(实际为7个,拨款分12批次)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申报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配套资金主要由各州市县及矿山企业承担。省级财政积极配合省直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有关州市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一、全省大部分州县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机构设置、基础设施、人员编制未通过验收或不达标。在公车改革中,环境保护执法执勤用车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整改
2017年4月,省委编办与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州县两级环保监测监察机构建设的通知。截至2017年底,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的监测监察机构全部独立设置,州市、县级环保监测监察机构编制从3343名增加到3969名,县级监测监察机构编制平均达到了12名以上。根据中央车改办关于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机构,仅限于201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中明确的17个部门(系统),环境保护等部门均不能配备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中央政策规定,相关综合执法工作由各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予以保障。2016年12月,省车改办按中央要求转发了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对各级加快平台建设,完善平台运行管理,通过公务用车平台确保改革后综合执法、应急处突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省除迪庆州按照中央政策暂缓改革外,其余15个州市126个县市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已全部搭建。2017年6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省级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方案》,省级平台搭建工作正式启动。
二十二、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2014年12月31日印发了《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但只将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纳入管理办法范围,其他同等同类保护区没有一并予以解决。《云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没有得到较好落实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2017年5月,省编委会议已审议同意,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4个部门管理的7个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纳入《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管理范围,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分别按照正处级、副处级设置管护机构,并由省级保障人员编制,其他州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各州市县区进行规范。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置文件已正式印发,增加事业编制194名。纳板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于2007年批复设立了正处级管理机构。